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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陕政办发〔2020〕25号 发布时间: 2021-01-25 15:2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5日


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科技强省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精神,按照“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合理划分省级与市县权责、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科技研发方面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一)基础研究。对聚焦全省发展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升整体原始创新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开展的基础研究,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等予以支持。

市县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相关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围绕全省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

对聚焦全省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产品研发、成果推广、实验示范和国际合作,以及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

市县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市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发展方面

对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符合我省追赶超越目标,围绕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和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省创新能力支撑计划等予以支持。

市县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方面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省级财政主要发挥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金)等的支持作用,通过双向补贴、创投引导等方式予以支持,并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市县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面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省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市县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方面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省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县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省级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省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科研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任务,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市县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方面

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省级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省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充分发挥省社会科学基金的作用;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市县实际,鼓励市县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九、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省级财政将继续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技事业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真正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抓紧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各市(区)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将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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