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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0〕30号
时间: 2021-10-19 15:22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企业、省属企业,技工院校,有关行业组织: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科学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决定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一)改革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职业资格鉴定等相结合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完善宏观管理、标准构建、组织实施、质量监管、服务保障等工作制度,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稳定和促进就业,支持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

1. 准入类职业资格鉴定。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具体职业(工种)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准入类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全省统一考核鉴定,视情在市(区)分设考点。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承办鉴定工作。其他准入类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评价依据各实施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2.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准入类职业资格之外,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

(一)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等技术支持、指导和服务,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证书。

企业为其职工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工院校为本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组织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坚持“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评价机构对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承担主体责任。

(二)依据范围标准认定职业技能等级。

1. 认定范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国家新制定职业分类大典的,以新版为准。

2. 认定标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3. 等级划分。一般分为五个级别: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三)规范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1. 分级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应事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经备案同意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未经备案同意,不得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业务。备案应明确评价机构名称、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和人员范围等。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院校等作为社会组织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中央企业和面向全国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组织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机构在陕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省属企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以上范围之外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评价机构应严格按备案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和人员范围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对备案范围以外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和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 评价机构备案

提交资料。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组织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受理的备案申请,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发布目录。经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备案的评价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备,并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包含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人员范围等信息。

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3. 评价机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经备案的评价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目录清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发布,有效期为3年。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4. 建立退出机制。评价机构因有效期满退出目录清单的,可再申请备案纳入目录清单。评价机构1个自然年度内未开展等级认定工作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取消备案,退出目录清单,3年内不予重新备案。评价机构退出目录清单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续工作。

(四)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

1. 评价内容。坚持把品德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全面考察技能人才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差别化技能评价。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并根据需要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围绕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发展,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

技术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加工一线中从事技术操作,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够解决操作性难题的人员。复合技能型人才是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一门以上操作技能,能够在生产中从事多工种、多岗位的复杂劳动,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知识技能型人才是既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又具备较高的操作技能水平的人员,能够将所掌握的理论知识用于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 评价依据和评价方式。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基本依据是国家职业标准,评价对象属于本单位员工的,可将本单位对员工的特殊技能要求纳入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倾向,提高评价的有效性。评价机构一般应根据不同技能等级要求采取理论知识考核、技能操作、论文答辩等方式评价职业技能等级。特定条件下,可采取以下特殊评价方式:评价对象在生活经营实践中取得重大业绩或重大技能创新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采取以工作业绩或创新成果评审为主,确定其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象工作现场基本符合评价规程要求的,技能操作可采取依托工作现场、结合工作过程开展评价;在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五)按照程序发放证书。经评价机构认定达到相应等级职业技能水平的劳动者,由评价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按规定取得证书的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作为落实有关人才政策的依据。

(六)依据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公开;企业对其职工提供免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评价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技工院校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收费标准,主动公示公开,对本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原则上不超过收费标准的50%,鼓励为本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社〔2019〕111号)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对象、标准、程序、资金来源等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属于补贴对象的,评价机构应对其提供免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职业资格鉴定,并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补贴。

(七)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终止运行。本通知印发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终止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业务。各所(站)存留的考务资料不满3年的,按隶属关系分类保管至3年期满。隶属行业的所(站)交其主管部门保管,技工院校的所(站)交学校保管;社会化所(站)的考务资料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保管。考务资料保管期满后按规定销毁。

三、认真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基本流程。评价机构要制定技能人才评价计划,向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备,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根据报备计划按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督。评价机构在认定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将认定结果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汇总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

(二)组织实施

1、报备计划。评价机构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评价机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发生变化,应随时报告。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计划包括: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劳动者人数、考核信息发布方式、报名方式、考核方式、试题来源、安全保密、考务管理、主要责任人及时间安排等。

2、实施认定。评价机构按报备计划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评价过程进行全程录像,认定结果应公示5个工作日。评价对象为评价机构所在用人单位(学校)职工(学生)的,在本单位(学校)内部公示。评价对象不属于评价机构所在用人单位(学校)的,在该评价机构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服务网站(http://1.85.55.147:9003/sxpx)公示。

3、证书印发。评价机构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按统一规则赋予考核合格人员相应等级证书编码,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其按程序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评价机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证书(或电子证书)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使用评价机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印章。

四、加强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全面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作为当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积极有序推进。2020年全面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2021-2022年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技能人才评价管理体制,基本满足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需要,保障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顺利完成,优化技能人才结构,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依据本通知备案的评价机构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

(二)优化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和服务。开发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严格自律。评价机构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考评人员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妥善保管评价过程资料,全程留痕,确保评价过程可追溯检查。原始纸质文档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于每年3月1日至10日,向受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四)加强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现场检查、审核业务资料等方式,对评价机构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不得少于每年评价批次的20%,资料审核不得少于每年评价批次的30%,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五)追究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经调查核实,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未按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评价的、未经备案随意扩大评价职业(工种)范围的、违反有关规定高额收费的、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按时整改的、随意转让出租等级认定资质的等情形,经调查核实,将其从评价机构目录中退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前相关政策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2. 企业备案条件和资料(试行)(略)
          3. 技工院校条件和资料(试行)(略)
          4. 社会组织条件和资料(试行)(略)
          5. 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略)
          6.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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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

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印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

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为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服务支持。

第四条  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五条  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沟通衔接机制,推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和依据

第六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七条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是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依据。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评价。

第三章  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备案

第九条  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向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含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其中用人单位还应建立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待遇相挂钩的长效机制;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需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能通过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其中,社会组织的备案,还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目录。评价机构须同时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第四章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坚持人才以用为本原则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社会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评价职业(工种)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评价规范开展评价活动。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试题可由评价机构自行命制,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题库抽选。命制试题试卷时,应当按照命题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对经考试考核评审合格人员,评价机构可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可将社会保障卡作为电子证书的载体)。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应定期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情况统计表。评价机构应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发放数据报送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章  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托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向社会提供评价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备案期限、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等。

第二十二条  省、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指导评价机构做好人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十四条  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督导,探索建立评价机构信用评估机制,动态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经调查核实,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退出评价机构目录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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