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陕商函〔2020〕541号
时间: 2021-09-30 14:19

各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各有关部门,各集团、品牌发卡企业:

为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省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14号)有关规定,省商务厅对《陕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陕商函〔2015〕768号)中的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称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陕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人员。现印给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商务厅
2020年9月24日


陕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积极预防、妥善处置我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在我省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指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生突发性事件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三级:

(1)Ⅰ级(重大事件):发卡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或无能力兑付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2)Ⅱ级(较大事件):发卡企业因涉嫌违规等启动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理赔的突发性事件;

(3)Ⅲ级(一般事件):发卡企业因消费纠纷、业务系统故障影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兑付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1.5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根据本预案规定成立相应的突发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各项应对工作。应对工作涉及的商务、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服从领导小组指挥。

(2)最小损失原则。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各项措施均应以人为本,确保将事件造成的各方利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行。

(3)分级响应和属地管理原则。在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中对突发性事件制定科学的等级标准,各级应对部门依据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处置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突发性事件。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事项,以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为主。

(4)协同对应原则。建立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部门协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公正及保密原则。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处置有关的工作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牟取私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成立陕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商务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主管处室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级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

2.2 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突发性事件处置对策;

(2)组织指挥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

(3)协调、管理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审议批准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研究、落实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收集、反馈突发性事件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协调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项处置工作的实施,传达、执行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指导有关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工作;

(4)协调突发性事件的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5)进行突发性事件善后处置及总结工作;

(6)完成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涉事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或保险金额存缴情况联合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

省公安厅:负责对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维护售卡、刷卡购物场所突发性事件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犯罪活动。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依职受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者纠纷的投诉、举报,发布相关消费警示或提示,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省税务局:负责依法查处涉事发卡企业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

陕西银保监局: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开展理赔服务,切实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事件发生时,指导资金存管银行及时开展消费者赔付工作,切实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2.4 各市、县(市、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比照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成立各市、县(市、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2.5 各发卡企业应急机制

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负全责,设立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对突发性事件及时反应、处置到位。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和报告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事件的发生,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信息监测范围和来源:

(1)例行检查、专项执法检查;

(2)商务主管部门的事件报告;

(3)发卡企业的事件报告;

(4)相关监督部门的情况通报;

(5)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6)经核实的新闻媒体曝光信息。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发卡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业务报告等有关数据,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发卡企业、售卡企业现场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变化。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困难发生的异常波动,要依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省商务厅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做出研判,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3.2 预防预警

省、市、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同时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根据实际情况和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向持卡人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2)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接受和报送相关信息。

(3)评估突发情况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4)跟踪了解突发情况,指导下级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5)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预警发布

因发卡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或无能力兑付单用途卡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因涉嫌违规等启动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理赔的突发性事件;因消费纠纷、业务系统故障影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兑付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事件分析评估,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通报和发布的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和处置

发卡企业或售卡环节出现异常情况或突发事件,影响到社会稳定,涉事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在基本事实得到确认后3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核实确认基本事实后3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省商务厅经核实确证后,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启动应急预案。

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危害、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报送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2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导、其他部门协同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4.3 应急处置要求

4.3.1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稳定现场秩序,初步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随时关注事态发展。

4.3.2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应急处置会议,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和需要,申请或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支援和帮助。

4.3.3 深入做好说服疏导工作,争取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配合,防止不法分子乘机破坏。

4.3.4 严格依法行政,注意搜集、保全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资料及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发卡企业,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3.5 重视消费者的团体行为和媒体舆论。

4.4 应急响应

4.4.1 对Ⅰ级重大突发性事件(发卡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或无能力兑付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引发的突发性事件)采取以下处置程序:

(1)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2)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登记、接待工作;

(3)协调公安机关及时介入,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

(4)协调有关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冻结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或保险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将存管资金或保险金额按比例对登记的消费者进行赔付;

(5)按照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司法途径对登记的消费者进行后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要求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协会积极配合进行消费者赔付和维稳工作。

4.4.2 对Ⅱ级较大突发性事件(发卡企业因涉嫌违规等启动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理赔的突发性事件)采取以下处置程序:

(1)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2)协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和预收资金存管协议、保证保险、银行/担保保函约定的条件,依法启动对发卡企业的行政处罚程序,并做好相关财产保全处置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登记、接待工作;

(4)协调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冻结发卡企业存管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将存管资金或保险金额按比例对登记的消费者进行赔付;

(5)协调有关部门引导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后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要求各级消费者保护组织和协会积极配合进行消费者赔付和维稳工作。

4.4.3 对Ⅲ级一般突发性事件(发卡企业因消费纠纷、业务系统故障影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兑付引发的突发性事件)采取以下处置程序:

(1)督促发卡企业妥善处理纠纷、故障问题,并对消费者提供合理答复;

(2)督促发卡企业立即开展系统故障的排查与修复,对故障超出4小时无法修复的,责成发卡企业向持卡人发送故障通告,并做出相应说明;

(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纠纷的投诉、举报工作,要求各级消费者保护组织和协会积极配合做好调解和维稳工作;

(4)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对发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4.5 应急结束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及新闻报道

应急处置中的通讯、文件转运、信息及新闻工作等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障、管理或协调。

5.2 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应急值班工作,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突发性事件信息。

5.3 宣传培训

加强对发卡企业工作人员及广大消费者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发卡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工作

市场异常情况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可保留部分应急处置机构人员协助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

6.2 应急处置评价

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并由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写出总结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7. 附则

7.1 预案修订和解释

应急预案应根据客观情况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修订和解释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

7.2 奖励与责任

在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11月11日省商务厅印发的《陕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人员(略)

注:查阅或下载附件请登录陕西省商务厅门户网站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