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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的通知

陕林护发〔2020〕118号
时间: 2021-08-18 15:52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特种畜禽和相关蛙类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大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规定,特种畜禽中人工繁育的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等动物属于特种畜禽,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畜牧法》进行管理。雉鸡和绿头鸭等以上种类野外分布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传统畜禽与野生种类的杂交后代、引入品种,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畜牧法》进行管理。

二、按照《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决定的通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规定,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三、各市县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相关资料交接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撤回和注销已核发的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和文书,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畜牧法》等法律规定和部门职能做好日常生产管理工作。以上工作务必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四、各市县林业和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规范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向养殖企业(户)做好相关政策的解读。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加强配合,合力做好相关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并适时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按程序报送省林业局和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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