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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20〕155号
时间: 2021-07-16 15:4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6月3日经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6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分、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法人公司,其信用评价以法人公司为单位。外省物业服务企业在陕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服务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评价方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综合打分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指导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建立完善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平台,动态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和等级评定,动态更新。 

第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强化行业自律,主动配合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采集及认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基础信息是指企业注册信息、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备案信息等。(详见附件1)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通过履行合同、规范管理而获得业主满意表扬或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社会相关部门表彰肯定的信息。(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不规范,受到业主、社会机构投诉或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信息。(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平台”主动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该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由授予表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主动报送、业主投诉、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主管部门主动收集等方式获取。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二维码,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良信息进行核实后,直接填报确认。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直接填报确认。

经调解,在规定期限内已解决的投诉问题,以及业主投诉的非物业服务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评价减分信息。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评价减分信息有异议的,应向审核确认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核实有误的,应5日内予以更正。

第三章 信用记分、等级及发布

第十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加分标准》《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标准》的规定和标准,在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用分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企业基础信息50分+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合同履行”和“运作规范”的加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确认加分。

1个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其良好信用信息中“合同履行”“运作规范”信息信用得分为多个项目得分的平均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得分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及以上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89分之间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得分在61分(含)至79分之间,为一般物业服务企业;

(四)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为较差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九条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分类实施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类差异化标注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着企业信用积分变化情况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平台”动态更新。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1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信用等级,通过其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项目显著位置公示其信用评价等级,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诉,澄清有关事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认定不当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重大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年,一般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

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采购、选聘企业、评优表彰、定价评估、上市收购、金融授信、股权激励、参股收购等活动参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表(略)
          2.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标准(略)
          3. 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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