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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办法》的通知

陕市监发〔2019〕272号
时间: 2021-01-04 15:4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食品安全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的跟踪检查活动(以下简称跟踪检查)。

第三条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二章 检查要求

第四条 跟踪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第五条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不少于每季度)对全省范围内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情况(主要为国抽、省抽)进行汇总分析,按照安全风险危害程度和抽检不合格企业发生频次确定被跟踪检查企业名单。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不少于每半年)对辖区内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按照安全风险危害程度和抽检不合格企业发生频次确定被跟踪检查企业名单。

第六条 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的跟踪检查采取不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方式。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协助检查。

第七条 跟踪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和检验检测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跟踪检查由组织实施部门制定检查计划(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

第九条 跟踪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跟踪检查相关情况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管理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稽查人员或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

第十一条 陕西省、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属地原则,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二条 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或检查文件,通报检查要求,立即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检查,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四条 需抽取样品检验的,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书面通报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员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在检查报告中记录。

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或者阻挠检查的,检查组应及时报告组织实施部门。存在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跟踪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提出明确的检查结论及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工作记录和相关证据、被检查单位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文件等资料建立检查档案,经检查人员签字后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报送。

第三章 结果处置

第二十条 根据跟踪检查结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召回涉事产品、停止生产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针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问题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陕西省、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约谈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跟踪检查情况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公开检查信息。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年度跟踪检查情况定期报告省市场监管局。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案件,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日期为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算,有效期5年。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报告表(略)

      2. 《陕西省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跟踪检查办法》政策解读(略)

注:查阅或下载附件请登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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