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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9〕21号
时间: 2020-10-19 17:02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有效落实,切实维护教师立德树人良好形象,不断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教育厅制定的《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9年11月5日


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高校教师队伍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二条  高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三条  高校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在高校和院(系)负责人也要根据职责和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要求;应当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陕西省各普通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成人高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全省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建设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高校要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宣传教育、制度落实、考核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对本校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复核和监督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师德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落实对本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投诉的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

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门、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教务、研究生、科研、工会、学术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九条  各高校二级学院(系)要成立师德建设小组,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人事、教学、科研、学生、工会等工作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所在单位师德建设日常工作和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初步调查和事实核定等工作。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

第十条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活动;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七)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一条  高校教师出现第十条所列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所在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如因教育管理不力,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高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由教师所在院(系)师德建设小组受理。受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受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启动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者院(系)师德建设小组受理或启动处理程序后,应在15日内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对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单位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教师的师德是否失范,可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对于重大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应在收到处理建议15日内,对处理建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情节较轻的处理决定,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在征得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以批准期限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教师和投诉人均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教师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于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学校申诉委员会或承担同等职能的部门提出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期限内,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诉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申诉委员会或承担同等职能的部门决定。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处理或处分期满后,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部门可以根据教师本人的悔改表现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处理或处分决定和处理或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坚持开展教师师德师风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有效预防各类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高校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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