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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函〔2020〕61号
时间: 2020-09-01 09:35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陕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 体 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推进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新的空间格局。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全省范围内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省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全省范围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我省不再重复登记。

(二)开展由我省负责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

对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市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和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市、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由我省负责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渭河、汉江、丹江、泾河、延河、北洛河等省级重点河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水利厅、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市(区)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告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市、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由我省负责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对由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湿地、草原所在的市(区)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市、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已经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草原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草原进行登记。

(五)开展由我省负责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对除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市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市、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由我省负责的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全省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会同省林业局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资源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信息、专项调查信息关联,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以上任务安排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6月30日前)。

1. 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完成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 编制陕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陕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部署指导各市(区)编制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3. 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以市(区)政府名义印发。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2022年)。

1. 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全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 市级以下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4. 随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完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培训工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

(三)省生态环境厅。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环境保护规划、排污许可资料、水质监测、水功能区划等成果,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及其他相关工作。

(四)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取水许可资料,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和相关各市、县、区政府开展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五)省林业局。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历史资料,国家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国家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及功能区划成果,全省湿地资源调查的历史资料,全省草地资源保护、规划等成果,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划定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和相关市、县、区政府开展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六)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照省级总体工作方案,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本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登记目录,保障工作经费,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协同机制,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分工;批准和指导监督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强化经费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各地财政保障落实,并分别负责支出监管。

(三)提升工作质量。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夯实工作基础,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由省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充分利用好各部门已有的各类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加强宣传监督。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和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通力配合、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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