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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社〔2019〕142号
时间: 2020-09-01 09:1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2019年11月28日       


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市(区)(省管县)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76号)和《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陕民发〔201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区(省管县)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惠民殡葬补贴、特困供养人员机构补助、民营养老机构补贴、社会管理及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有关要求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中各类资金的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省级补助50%。市县分担比例和资金来源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加大补贴力度。已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高于此标准的地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承担50%,市县分担部分的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三)特困人员供养聘用人员薪酬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省市县3∶3∶4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级负担部分财政与福利彩票公益金按7∶3比例分担,市县负担部分财政与福利彩票公益金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四)惠民殡葬补助。对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丧葬费用进行补助,每人按1000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参照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进行补助。

第三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落实、规范管理、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

第七条 中省分配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分配,主要参考保障对象数量、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市县财政努力程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采取因素分配等方法,按照工作需要,合理分类分配社会救助资金,保证各项工作需要。

民政部门应于上级资金下达本级25日内提出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及相关测算因素数据函报财政部门,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的因素测算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上级资金下达后3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下达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涉及项目的资金应纳入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设立的项目库。项目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逐级上报。下达项目补助资金从项目库中筛选。对中央下达资金,省民政厅提出初步分配建议和考虑因素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会同省民政厅下达资金。

民政部门逾期未报送分配建议,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情况和因素下达。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中各类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一)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机构据实填写《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确认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县民政部门。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汇总后,加盖公章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定,按规定程序第二年一次性下拨省级补助资金。市县民政和财政部门收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资金文件后3个月内,连同配套资金一次性拨付建设补助。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社会管理补助。按省民政部门和市县民政机构工作需求,由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省财政厅在审核基础上建立项目库,按资金情况适当补助。

其他资金发放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补助对象(机构)的认定、资金兑付发放到具体对象(机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违规使用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与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联合建立健全对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的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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