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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民用散煤质量和流通领域
治理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民用散煤质量和流通领域治理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市监质监〔2019〕28号
时间: 2020-07-02 09:35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所:

《陕西省民用散煤质量和流通领域治理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陕西省民用散煤质量和流通领域治理
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散煤治理工作,努力解决民用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劣质民用散煤生产和销售行为的问题及线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劣质民用散煤生产及销售行为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 未取得合规证照的劣质民用散煤生产及销售黑窝点或黑网点。

(二) 已取得合规证照的正规散煤经销网点,但在实际中从事劣质民用散煤隐蔽生产及销售的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发现,正在查找劣质民用散煤藏匿地点或经营负责人行踪等线索、证据的情况。

第二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劣质民用散煤生产及销售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市场监管部门公开的电话12315举报。

(二)通过省级或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电子信箱进行网络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省级或各市市场监管部门民用散煤治理机构举报。

(四)到省级或各市市场监管局当面举报。

第三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劣质民用散煤生产及销售行为线索一般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举报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并被采用的线索,根据其为查办劣质民用散煤案件,获取劣质民用散煤生产和销售违法事实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发挥较大作用的,发挥重大作用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贡献特别突出的,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预防重大劣质民用散煤生产及销售行为的,给予300元至5000元奖励。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给予300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 举报人在提供的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查证属实或案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奖励对象及金额,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与市场监管部门民用散煤治理机构联系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者,视为放弃。

第六条 群众举报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奖励通知的,即为不符合奖励条件,不予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七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一)劣质民用散煤生产及销售嫌疑人投诉举报。

(二)市场监管部门事先掌握问题情况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九条 该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年初省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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