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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陕西高校新型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校新型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8〕13号
时间: 2019-05-20 15:33

各高等学校:

《陕西高校新型智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教育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8年10月9日

陕西高校新型智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陕西省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升陕西高校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陕西省教育厅决定启动实施陕西高校新型智库(以下简称“智库”)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高校新型智库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急需、特色鲜明、制度创新、引领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创新组织形式,整合优质资源,组建专业团队,建设专题数据库,切实增强高校在战略研究、政策建言、人才培养、舆论引导、公共外交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使陕西高校新型智库成为开展决策咨询的重要机构、培养决策咨询人才以及引领公共舆论和支撑公共外交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通过持续推进陕西高校新型智库建设,分批打造30个立足陕西、服务全国、引领发展,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专业化高端智库,并实现以下目标:

(一)突出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国家与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战略研究,把为党和政府咨政建言作为智库建设的首要任务,将智库建设成为创新发展决策的建言者、社会舆论和民意的引导者、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思想库和创新源。

(二)推进智库开放型、国际化建设,推动与国内外知名智库和研究机构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举行战略对话会、高峰论坛、时政讲坛、成果发布会等,切实提升智库研究的国际化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三)打造高校一流人才聚集的高地。通过建立以服务国家或区域发展为导向、以实质贡献为标准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优秀人才参与决策咨询的能力和活力,实现高水平战略人才的有效集聚。

(四)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学者型人才向智库型人才转化、学术研究成果向对策建议转换,着力构建咨询研究成果的生产、发布和应用转化机制,争取成为党政机关决策部门可信任可依赖的咨政服务平台。

(五)建设并开放一批关于社会调查、统计分析、案例集成等主题的专题数据库,推动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打造数据信息量大、更新速度快、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的权威数据源。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陕西高校新型智库由省教育厅和高校共建,实行省教育厅、高校、智库三级管理。

第五条 省教育厅作为陕西高校新型智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智库建设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智库的认定、调整和撤销;

(三)对智库的运行和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高校作为智库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加强智库建设规划与领导,确保智库所从事的各项活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新体制机制,激发智库创新活力;

(二)安排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提供专门的场地和设备,为参与智库研究的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保障和服务;

(三)组织本单位智库的内涵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监督和保障项目的实施;

(四)协助省教育厅对本单位智库进行日常管理与终期考核。

第七条 智库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与陕西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活动,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二)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理论研讨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推动公共外交;

(三)建立相关领域的专题数据库、信息网络平台和图书资料库;

(四)培养高素质中青年学术理论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五)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积极释疑解惑,引导社会舆论;

(六)编辑出版《×××年度报告》或《×××蓝皮书》,整体梳理、全面反映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形成智库科研品牌;

(七)制定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于每年的3月份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 智库实行智库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 智库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智库的咨政建言、团队建设、社会舆论引导及平台建设等工作;

(三)负责智库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订与落实;

(四)负责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五)负责向依托高校和省教育厅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条 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跟踪所在智库研究领域国内外的动态,指导智库的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为智库重大规划、重大课题、重要决策事项等提供咨询与指导。

第十一条 智库负责人和首席专家由依托高校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智库应建立学术委员会,由智库首席专家任学术委员会主席。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定智库的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二)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及开放课题的评审,参与重大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及转化;

(三)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

(四)听取智库的工作汇报,监督学术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智库建设面向陕西省内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十四条 智库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陕西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陕西省重点实验室、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为支撑。

(二)智库负责人一般为教授(研究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相关研究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智库首席专家应由相关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担任。

(三)智库要有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整体实力强的研究队伍。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正高级研究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四)有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已建有比较稳定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与机制,在该领域有具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和决策咨询报告,且已有一批成果被市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

(五)有明确的建设规划,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选题科学,成效显著。

(六)拥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科研场地及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软硬件设备等。

(七)依托单位要有足够的运行经费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条件。

(八)已与国内外高水平智库或学术研究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交流合作研究机制。

第十五条 陕西高校新型智库建设鼓励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各大企业等共同联合组建智库,广泛聚集各类创新资源要素,突显智库建设的开放性、实践性和创新性。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定期组织智库的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智库按要求填报《陕西高校新型智库建设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并通过所在高校向省教育厅提交。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依据申报智库的现有基础、建设任务和预期绩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智库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省教育厅负责受理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对异议事项调查后仍符合入选条件者,由省教育厅向社会正式公布并授牌。

第十九条 入选智库在接到获批通知一个月内,由智库负责人及其所在高校与省教育厅签订《陕西高校新型智库建设任务合同书》,作为资助和管理的依据。合同书经审核备案后,若建设任务有重大调整,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智库建设以三年为周期,滚动支持,采用“年度报告、终期评估、以评促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智库应聘任1~2名专职科研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二条 智库要强化质量意识,力争产出标志性成果,要注重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果的署名单位应为所在智库,并标注中文“陕西高校新型智库”,或英文“The New Style Think Tank of Shaanxi Universities”字样。

第二十三条 智库应通过成果转化、主动服务、后购买、接收捐赠等方式从党政机关及社会多方筹措建设经费,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采取后补助形式,将智库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分配因素,纳入“省属高校四个一流建设专项经费”分配体系中,统筹分配。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智库应在事前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向省教育厅报告和备案:

(一)承接和组织全国性学术理论活动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二)聘请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顾问;

(三)以智库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涉及境外基金会资助或有其他境外资金支持的研究项目;

(四)智库负责人或首席专家发生变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活动。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智库评估主要以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咨询报告采纳层次数量、《年度报告》水平、成果转化数量、团队建设成熟度、成果发表水平、专题数据库建设情况等为重点,主要考察智库咨政建言的支撑作用,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立项建设的智库每年至少提供5份以上相关领域咨询(调研)报告,且至少2份被市级以上党政部门采纳。

第二十八条 智库建设期满后,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达到建设目标的,滚动进入下一建设周期;没有完成建设目标的,限期整改一年,如仍未达到建设目标,即取消智库建设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9日起施行,2023年10月8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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