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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关于
印发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林护发〔2018〕213号
时间: 2019-05-20 15:27

各设区市林业局、杨凌示范区林业局、韩城市林业局、省直管县林业局: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全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陕西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林业局
                                                       2018年12月13日

陕西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湿地区域。
    第三条 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是全省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且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
    (二)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湿地率不低于30%。
    (三)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省级湿地公园。
    (四)湿地生态用水权益基本保障。
    (五)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没有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二)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相关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三)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省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文件;
    (五)拟建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矢量图。
    (六)反映拟建湿地公园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片材料资料。
    第七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由有关专家组成的省级湿地公园专家委员会。随机抽取该委员会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对省级湿地公园进行评估,同时应邀请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水利、农业、环保、渔业等相关部门参加评估。
    第八条 省级湿地公园采取下列方式命名:
    陕西+设区的市或县(市、区)名+湿地名+省级湿地公园。
    第九条 省级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省级湿地公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湿地公园的名称、位置、范围等予以公告,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和界线完成标桩定界。
    第十一条  省级湿地公园内根据保护与管理的需要实行分区管理,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及科研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无关的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三)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四)负责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估和建档工作;
    (五)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建设;
    (六)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省级湿地公园土地。重要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不得在省级湿地公园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省级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通知省级湿地公园整改期限。限期整改的省级湿地公园应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湿地公园有开展湿地保护科普宣教的义务。湿地公园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宣教解说系统,设置宣教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省级湿地公园条件丧失,或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将撤销其“省级湿地公园”称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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