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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审计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财办〔2019〕54号
时间: 2020-01-03 10:43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开发办(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完善带贫脱贫机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不断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活动,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实现合作社高质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对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合作社是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办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省合作社发展迅速,基本实现行政村、主导产业和产业农户全覆盖,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得到加强,财务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但在“成员账户”运用、财政扶持资金处置、盈余分配、民主管理、社务公开等方面还存在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社的健康规范发展。中省高度重视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先后下发一系列关于加强和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在保护合作社成员、债权人合法权益,为合作社管理人提供决策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准确信息等方面起到的重大作用,要督促合作社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生产运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准确计算和分析成员权益变动和年终盈余分配,为合作社内部管理更加规范、质量提升更加明显奠定坚实基础。

二、切实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一)夯实财务管理基础。指导合作社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岗位职责设置和会计业务办理,应当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实现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银行预留印鉴与支付凭证、收款票据与财务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同时要规范代理运行的机制和流程。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各类账簿,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和登记各项经济业务,要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合作社要根据本社实际,制定统一的财务工作流程,切实建立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认真做好资产保管、资产台账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经营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资产安全。认真做好采购、销售和投融资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和经营效率的高效。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制度建设,定期对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漏洞。

(三)规范公积金提取。指导合作社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成员出资为标准进行量化,或把成员出资和交易量(额)结合起来进行量化。

(四)规范盈余分配。指导合作社要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本社交易量(额),及时记录成员的权益变动和交易情况。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应按出资份额和交易量(额)相结合方式进行统筹分配,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实现按资和按劳分配的有机结合。各合作社应按照《合作社法》以及本社章程规定或经成员大会决议明确具体分配办法和时间,并及时足额支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一般属于合作社所有,平均量化为成员的份额,在成员账户中记载,作为分配的依据。

(五)加强财务公开和审计。指导合作社要严格执行民主管理和社务公开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包括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等,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合作社执行监事或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也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三、加强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扶贫开发、审计部门要履行规范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职责,深入调查研究,强化指导服务,抓好督促检查,合力推动解决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指导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列入重要日程,结合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合作社依法办社、依章办事、依规核算,实行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材料以及会计核算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扶贫开发部门要对参与扶贫、承担相关扶贫项目建设的合作社带贫减贫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承担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并指导合作社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文件精神及时传达给本地合作社,推进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加强指导和监督,推动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要对辅导员、理事长、监事长、财会人员等不同对象和层次,重点开展合作知识、产销运作、民主管理、财务会计等业务培训,确保培训常态化,全面提高合作社财务人员的会计业务素质和核算能力,提高合作社理事会的管理水平和理财能力,提高合作社监事会、合作社成员的民主理财和监督能力,进一步夯实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区要建立健全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相关会计信息,全面掌握和监测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要组织做好合作社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重点,特别是对财政扶持项目资金要进行重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合作社成员和相关部门公示;要完善扶持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将财务管理水平和规范程度作为是否列入项目扶持对象的重要衡量指标。对在申报、使用财政资金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合作社、负责人、责任人,要列入我省财政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黑名单”,省级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总结宣传。各地要积极总结在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方面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报道,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推广,确保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审计厅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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