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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林护发〔2019〕72号
时间: 2020-01-03 10:35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省直管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现就陆生野生动物检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野生动物检疫范围

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动物检疫规程,将合法捕获、合法人工饲养的野生牛、羊、猪、鹿、骆驼、马、驴、骡、鸡、鸭、鹅、鹌鹑、鸽、鸵鸟、兔、野生猫科、犬科动物,以及上述野生动物中属于保护名录内野生动物的生皮、原毛等副产品纳入野生动物检疫范围。日后如有新的动物检疫规程颁布,则相应增加野生动物检疫范围。

二、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受理程序

(一)属于上述检疫范围的,合法捕获或合法人工繁育的,应当在捕获后或离开饲养地前3天内向属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在申报时须提供林业部门核发的特许捕猎证或人工繁育许可证等合法证明复印件。

(二)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请检疫。

(三)对暂未列入上述检疫范围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检疫申报时应在“检疫申报受理单”中明确说明“国家无相应检疫规程,此类野生动物暂未列入检疫范围”的不受理理由。

三、有关工作要求

《保护法》要求出售、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持有或附有检疫证明。各地林业、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在从业人员办理人工繁育证或经营利用等行政审批时,按照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告知其在出售、运输、携带、寄递前,按规定向属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检疫申报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环节发现无合法狩猎、繁育等证明的,要及时通报当地林业部门处理。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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