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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交发〔2019〕69号
时间: 2019-12-03 14:56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水平,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经2019年5月22日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29日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等,结合本省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原材料和工程实体等进行的除竣(交)工质量鉴(评)定检查之外的质量管理活动。

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监管职责开展的质量抽检和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质量管理权限开展的质量监督。

第四条 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是落实国家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行业质量管理办法制度,规范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纠正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管理问题及工程实体质量缺陷。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省级质量抽检由省公路局组织、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开展重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抽检。

第七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交通运输局安排,可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未建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必须明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落实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将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质量监督检查经费应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十条 省、市质量抽检工作内容及标准:

(一)建设质量管理情况:各级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模式情况;工程监理独立抽检,原材料、标准试验审批,施工组织及工序审批情况;施工单位原材料进场、标准试验、工程质量自检情况等内容。

(二)工程实体:根据《农村公路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内容》(附件三)中省、市质量抽检所列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标准:

(一)质量管理行为:根据《农村公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行为检查表》(附件一)进行检查。

(二)施工工艺:根据《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工艺检查表》(附件二)进行检查。

(三)工程实体:根据《农村公路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内容》(附件三)中市、县(市、区)质量监督内容进行检查。

一般农村公路检查内容、检测指标和频率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章 检查程序及频率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前应制订合理的工作方案或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重点、选取范围和方式、配合部门和人员以及分工和职责等。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抽检每年不少于1次,对全省当年在建项目或上一年度完工项目进行检查,一般覆盖所有设区市,且每个市不少于30%的县(市、区);市级质量抽检每年不少于2次,分上、下半年对当年在建项目和完工项目进行检查,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取建设项目一般不少于2个。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应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需进行。市交通运输局应每年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不少于2次质量监督,每次按每个项目选取不少于50%的标段进行,全年开展的检查应覆盖所有标段;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每年至少对本地区所有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查采取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和随机抽取检查项目方式实施,被检查项目确定后应在现场检查前联系项目业主了解现场情况,项目业主应提供可供检查的工程实体和质量保证等方面资料。

根据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可依据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且信用优良的检测机构承担相应工程实体检测任务。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实施检查并保存相应检查数据、文字、图片或影像记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应现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现场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操作,尽可能避免人工误差。

对现场检测涉及到的工程部位、实测指标设计值、材料规格型号等应由被检查项目配合人员提供,对因提供资料有误造成的检测数据误差,由项目从业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 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按项目及时计算统计检测数据,有特殊试验要求的,应保留正式试验报告作为统计依据。

检查情况整理汇总完成后,应通过召开质量监督检查通报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将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参建单位和所属交通运输局反馈,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应按管理职权将检查的所有原始记录、工作方案、试验报告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形成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或通报。

省级质量抽检结果由省公路局在全省通报,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每年年底结合市交通运输局本年度质量监督和抽检报告,形成全年农村公路质量评价分析报告,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市级质量监督和抽检结果在全市通报,并报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县级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在全县通报,并报备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八条 被抽查的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检查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方案,于检查反馈会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负责项目质量监管的交通运输局,并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按方案确定的时限和内容逐一整改落实,整改结果及时报交通运输局;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应书面说明,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并负责督促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问题或重大质量隐患,由负责项目质量监管的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对检查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突出问题的,检查单位可约谈负责项目质量监管的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并视情况将检查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附件: 陕交发〔2019〕69号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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