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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无车承运人省级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无车承运人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交发〔2019〕45号
时间: 2019-10-18 10:25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陕西省无车承运人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第 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12日  

陕西省无车承运人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促进我省公路物流创新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在全国启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试点运行两年以来,我省入选的10家企业运行良好,其中榆林货达物流有限公司进入全国货运量排名前10名、运输费用总额和运力整合前20名,西安和硕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进入全国运输费用总额排名前20名,无车承运人试点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的作用初步凸显,试点企业在促进货运行业资源整合、提升运输组织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带动成效。为贯彻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拓展试点成果,推动我省公路物流“线上资源合理配置、线下物流高效运行”,提升综合运输服务品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开展无车承运人省级试点工作。

二、试点目标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三个经济”若干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19〕1号)要求,坚持“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的原则,率先在西安国际港务区、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安市宝塔区、眉县、绥德县开展省级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通过省级试点工作,总结积累无车承运人安全监管、企业偿付能力制度建设、运输过程监控、组织效率提升等方面的制度经验,推动大数据在传统货运领域的广泛应用,培育一批理念先进、模式创新、服务规范、竞争力强的无车承运人,带动我省公路货运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为“三个经济”发展提供安全、高效、绿色的运输服务保障。

三、工作职责

(一)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道路运输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实施的日常工作,承担省监测平台应用维护及各地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的指导工作。

(二)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试点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入网,做好企业许可工作;开展安全管理、诚信考核等方面监督检查,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发现企业违法违规及数据造假等行为,要及时报送省道路运输中心。

四、试点申报及办理流程

(一)企业条件

1. 试点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与运力整合能力,运输经营组织化、集约化程度较高,年货运量不低于1.5万吨、年协作车辆不低于500车次;或者与托运人及实际承运人建立了合作关系(合同、框架协议、线上注册),具备年货运量不低于1.5万吨及年协作车辆不低于500车次的货源与运力整合能力。

2. 具备较为完善的自有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能够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对实际承运人的车辆运营进行全过程管理。

3. 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4. 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能够承担全程运输风险。

为了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已进入全国试点名单的企业设立子公司申报的,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

(二)申报资料

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包括:

1. 试点方案。(1)企业基本情况。开展试点的基础条件,包括公司运营情况、运输组织模式、服务范围、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赔付机制、服务质量控制等。(2)信息平台情况。自有平台建设模式、功能介绍、数据交互及外理能力、网络安全防护能力。(3)试点建设方案。试点目标、建设内容、运营组织、已形成及试点结束将形成的业务规范和流程制度等。

2. 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与托运方及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保险合同样本,能反映具有较稳定业务需求及资源整合能力的代表性运输合同、框架协议、线上注册车辆列表截图等。

(三)办理流程

1. 申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辖区企业申报资料核查及现场勘查,向省道路运输中心报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省道路运输中心复核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2. 评选。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选后确定并公布试点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按照“先联网,再许可”的原则接入省监测平台后,由省道路运输中心通知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手续。

3. 办理。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辖区办理经营许可证增加经营范围手续,增加内容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新开业企业按照普通道路货运企业开业条件申请办理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涉及车辆等资料以试点申报材料和试点名单替代。

4. 实施。试点期为2019年5月-2020年5月,期满后对照全国试点考核要求对省试点企业统一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退出试点名单。试点期内,将根据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市场培育。请本次试点区域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指导辖区企业积极申报,将符合条件的资料于5月5日前报送省道路运输中心复核。省道路运输中心将复核结果于5月15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其他设区市要做好辖区试点需求调研和市场培育,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道路运输中心。省交通运输厅将结合试点经验、各地需求及交通运输部政策动态做出安排。

(二)做好跟踪服务。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密切关注企业的发展情况,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省道路运输中心。省道路运输中心要适时开展实地调研和专题座谈,进行政策答疑和意见收集,并根据考核情况,对运营不规范、监测异常率较高且拒不整改的企业,报省交通运输厅退出试点名单。

(三)做好运行监测。省道路运输中心要及时查看省监测平台反馈的异常信息,了解试点企业接入异常、资质异常、入网异常、定位异常的原因,督促试点企业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积极配合省税务局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加强业务核验。同时,加强监测数据保密意识,不得利用监测数据进行商业开发,不得随意泄露监测信息,严格保护试点企业的信息安全。

(四)做好全国试点资质延续。鉴于入选全国试点的10家企业经营期限已到期,而交通运输部尚未出台新政策,为巩固试点成果,试点企业可在所在地办理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延续经营手续,经营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期间若交通运输部政策有变化,省交通运输厅将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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