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预算法》和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陕西省产业引导和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1月21日
陕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使资金安排做到民主、科学、公开、透明,按照《预算法》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设立的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专项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含高新技术产业)的资金。
第三条 分配原则。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宏观导向原则。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总体要求,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突出重点原则。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市场潜力大、关联程度高、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和示范应用项目。
(三)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防止暗箱操作。
第四条 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投资计划下达,对项目进展及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下达资金预算及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省一、二、三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改造项目,以及具有前瞻性、引导性的产业化项目。具体支持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重大产业项目。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高端医疗器械和药品、新材料、制造业智能化、重大技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项目以及高新技术领域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业态、模式创新项目。
(四)支持优势产业延链补链强链的产业链升级项目。
(五)支持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能力建设;支持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项目。
第六条 投资方式。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采取资本金、贷款贴息、补助等投资方式。原则上对一个项目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且对一个项目只支持一次(除贷款贴息方式外)。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资信条件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申报项目。
(二)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技术先进并且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手续齐全,项目建设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已经落实,投资结构合理,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或合规的在建项目。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6月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前发布下一年的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下一年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及企业申报条件及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二)项目申报按照企业属地原则上报。各设区市(包括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所在地企业项目的申报,联合复核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
(三)申报的项目实行纸质和网上并行申报。网上通过陕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http://xmk.sf.gov.cn)申报。
第九条 项目审定。对于征集到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及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筛选或委托咨询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筛选。每年9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形成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送省财政厅。11月底前省财政厅完成审核,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省级年度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分别在财政项目库系统、省发展改革委对外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安排的项目计划,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正式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依据正式项目计划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财务处理
第十条 预算下达。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应及时下达至县级财政或项目单位,并通知本级相关企业审核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账务处理。企业在收到资金后,应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资本金投入项目,增加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公司实收资本;投资补助项目,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与反映,项目竣工后转作资本公积;贴息项目,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各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项目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报属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作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并编制绩效报告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发展改革委评价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十四条 违规处分。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凡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0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引导和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11〕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