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乙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乙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陕测法〔2018〕5号
时间: 2019-08-05 10:29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乙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已经省局2018年12月10日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8年12月14日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乙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以公开、便民、高效为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乙级测绘资质审批的管理工作,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具体负责承办工作。

第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实行互联网在线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处确定承办人,负责审批窗口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 承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补正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有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乙级测绘资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事项受理后,由承办人在线提交至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技术质量监督处、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审查。

(二)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技术质量监督处、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收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至承办人,由承办人汇总审查意见后,提交法规与行业管理处负责人审核。

(三)法规与行业管理处负责人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审核未通过的不予行政许可。

第六条 审核通过的,应当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提交省局主管领导签批。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局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问题不属实的,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处提交省局主管领导签批;经核实问题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八条 省局主管领导应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签批。

第九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承办人受理后提交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审查,按照第五条(三)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的,承办人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审查,由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在材料审查过程中,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省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申请受理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省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换发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资质管理文件可在省局门户网站www.shasm.gov.cn直接下载。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省局设立业务咨询电话:029-87604025,投诉举报电话:029-87604028,向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