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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
设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教规范〔2018〕18号
时间: 2019-08-05 10:08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号)精神,优化我省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教育厅编制了《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8年12月24日  

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提高高校设置工作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制订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作出的新部署,主动适应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立足服务国家和陕西发展重大战略,围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目标,以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主题,以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为主线,严格执行规划,严把设置标准,控制高等学校总量和增量,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研究探索分类设置制度,引导我省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统筹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结合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我省“五新”战略任务、“三个经济”发展以及装备制造、能源化工、绿色生态、现代服务等产业布局对人才的需求,重点培育和支持设置我省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中急需的特殊学科类别普通高校。对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教育部相应设置标准,研究制订全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探索分类设置,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二)优化布局、协调发展。深入分析高等教育资源的总量、结构和条件,把优化存量高等教育资源摆在首要位置,兼顾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发挥布局规划先导作用,强化非省会城市高校设置工作,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区域协调发展。对接经济发展和产业需求,科学优化存量高校层次和科类结构,支持高等职业院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科学布局紧缺和空白领域的民办高等学校,扩大我省高等教育资源。

(三)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严格按照“控制节奏、急需必需、严把标准”的原则,逐步推动我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实施。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政策和标准,坚决纠正部分高等学校贪大求全,盲目向综合性、多学科发展的倾向。凡是纳入规划的普通高校,必须是完全符合要求、管理规范的合格学校,且落实法人财产权,具有独立产权的办学场所和校舍。

(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成立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加强高校设置全过程信息公开,完善政府监管和社会评价机制,推进监管和评价结果公开。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程序,规范受理、论证、申报流程,提高院校设置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确保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合法、有序。

三、设置要求

(一)本科院校。

本科院校的设置由省政府报教育部审批,包括本科院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设置本科院校提出如下要求:

1. 设置本科院校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纳入全省高等院校设置规划;二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的相关设置标准。

2. 提高新设本科院校准入门槛,从严控制“学院”更名“大学”,切实引导高等学校特色发展、内涵发展。

3. 成人高等学校拟并入或改制为普通本科高校的,须纳入高校设置规划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4.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对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办学行为规范的独立学院,根据办学意愿,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和程序,鼓励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5. 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进行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

(二)高等职业学院。

高职院校的设置由省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省教育厅代为审核,包括高职院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设置高职院校提出如下要求:

1. 设置高职院校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纳入全省高等院校设置规划;二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要求的标准和条件。

2. 高职学院原则上为新组建、成人高等学校转制、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基础上升格。按照严把标准、控制节奏的原则,稳定高职院校数量和规模,科学设置紧缺或空白领域的高职学院。

3. 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置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对于个别科类特殊、在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补充和完善作用的成人高等学校,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以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 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与高等职业学校合并。

四、调整与更名

(一)普通高等学校调整。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层次等进行合理稳妥的调整,原则上不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跨市跨省办分校。

(二)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更名。

1. 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高等学校更名工作,本科院校同层次更名需报教育部审批;高职院校同层次更名需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同层次更名的前提是办学条件必须符合相关院校设置标准,更名名称必须与现有学科专业、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科研水平等相符合。

2. 农、林、师范院校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3. 普通高等学校更改学校名称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原则上需征询所在地政府的意见。

4. 设置高等学校要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及学校所在地地名、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因素,确定一个相应的学校名称。

5. 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我省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地域名。

五、基本程序

(一)本科院校受理时间和设置程序。根据教育部院校设置申报规定,对纳入设置规划的院校应在申请设置前一年第4季度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具体设置程序如下:

1. 形式审查。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要求,接受各申报单位的设置申请,完成相关形式和条件审查,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列入陕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学校名单。

2. 专家考察评议。组织陕西省高评委专家组到学校实地考察评估,形成考察报告。

3. 省高评委审议。省高评委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申报学校,形成评议意见。

4. 组织审议。省教育厅对通过省高评委审议的学校进行研究审议,确定提请省政府函报教育部审批的学校名单。

5. 网站公示。将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提请省政府函报教育部审批的学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6. 函报教育部。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校,由省教育厅向省政府提出拟设置本科学校的请示,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名义函报教育部,提请教育部审批设置。

7. 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按照院校设置规定进行审批,通过的院校,教育部将以正式文件批复设置。

(二)高职院校受理时间和设置程序。根据教育部规定,纳入设置规划的院校应在申请设置前一年第4季度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具体设置程序如下:

1. 形式审查。省教育厅接受各申报单位的设置申请,完成相关形式和条件审查,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单位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确定列入陕西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学校名单。

2. 专家考察评议。组织省高评委专家组到学校实地考察评估,形成考察报告。

3. 省高评委审议。省高评委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申报学校,形成评议意见。

4. 组织审议。省教育厅对通过省高评委审议的学校进行研究审议,确定提请省政府审批的学校名单。

5. 网站公示。将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提请省政府审批的学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6. 省政府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校,由省教育厅向省政府提出拟设置高等职业学院的请示,由省政府审批。

7. 教育部备案。将省政府正式审批拟设置的高职院校函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按照院校设置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印发备案通知,学校正式设置。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设置规划约束。按照教育部要求,严格执行先规划、后设置的规定。按照我省院校设置规划,有序实施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等相关事项。未纳入我省院校设置规划的高等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地方政府原则上不应提供用地、列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严防资源浪费和纠纷隐患。

(二)强化专家决策咨询作用。遴选原则性强、业务精湛的高等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组建我省第三届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开展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研究与交流,为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强化设置工作信息公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设置的要求,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开我省年度拟设置高等学校名单及办学条件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合法、有序。

(四)强化设置惩戒机制。对在审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高等学校,将取消其规划期间设置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严禁私设私建,违规招生,对因此带来的稳定和社会安全问题,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4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3日自行废止。

附件:高等学校设置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

高等学校设置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设置高等学校,举办者应如实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设置本科院校申报材料

(一)学校举办方的申请设置报告。其中,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要点。

(二)学校章程。内容主要是申请设置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性质、层次,管理体制,办学定位,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运行机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以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办学条件说明材料:

1. 学校建设规划图;

2. 学校土地使用权证;

3. 学校校舍建筑使用权证;

4.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中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名单(包括年龄、学历学位、任教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等);

5. 学校现有专业(普通本科、专科,成人本科、专科)一览表;

6. 学校首批拟申办的本科专业一览表(专业数原则上不能多于6个,表中需包括分专业的师资力量、科研和获奖情况、论文著作、教学计划摘要等);

7. 政府(或举办者)承诺和落实资金投入、出台有关优惠或支持政策的正式文件。

(四)独立学院转设和设置民办本科院校还需提供关于依法管理规范办学、加强内涵建设的说明材料。内容主要是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重点在独立学院办学资质、办学理念、法人财产权、资产过户、招生、督导制度、党建工作、学籍管理、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落实和规范管理情况。

(五)独立学院转设还需提供:

1. 举办高校与投资方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的协议书;

2. 独立学院投资方的正式简要说明材料。若是法人组织或单位,须说明注册资金、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数额,以及经营业务、投入独立学院的资金数额等情况;若是公民个人,须说明个人总资产、其中的货币资金数额,投入独立学院资金数额等情况;

3. 举办高校关于同意独立学院转设的正式文件;

4. 举办高校与独立学院关于转设后的责权利关系的正式协议书;

5. 独立学院的资产、办学经费和财务管理情况的专项审查报告(如内容较多,可另附);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和有关文件。

二、更名大学申报材料

(一)学校举办方的申请设置报告。其中,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要点。

(二)学校章程。内容主要是申请设置学校的名称、校址,学校性质、层次,管理体制,办学定位,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运行机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以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说明材料。

1. 学校建设规划图;

2. 学校土地使用权证;

3. 学校校舍建筑使用权证;

4. 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按学科、专业设置分布表(其中所填学生数应列明所在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和专业,并需有按学科门类统计的合计学生数及占学生总数的比例等);

5. 硕士学位点(包括博士学位点)情况一览表(其中应包括:所在一级学科名称、二级学科代码、学位点名称及现有攻读学位的在校生数等),硕士点在3个主干学科门类的分布情况(需注明各硕士点所对应的专业代码);

6. 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一览表;

7. 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一览表;

8. 近5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情况一览表、获国家级奖励的原始文件(复印件)、年度科研经费及五年平均数情况表;

9. 近两届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一览表;

10. 现有专任教师中正教授人员名单(其中必须列明每人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年龄、专业等);

11. 政府承诺及落实资金投入、出台有关优惠或支持政策的正式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和有关文件。

三、申报设置高职院校材料

(一)学校举办方的申请设置报告。其中,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要点。

(二)学校所在地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三)学校章程。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科门类的设置;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办学条件说明材料。

1. 学校建设规划图;

2.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证;

3. 学校校舍房屋所有权证;

4.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中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名单(包括年龄、学历、任教专业、专业技术职务、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等);

5. 首批拟申办的专业一览表;

6. 地方政府有关支持和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优惠政策的文件;

7. 民办学校举办方情况,包括公司结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同时提交资产、办学经费和财务管理情况的专项审查报告,以及保障办学投入的投资规划说明。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和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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