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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及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水资发〔2018〕34号
时间: 2019-08-05 10:04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水务局、韩城市水务局:

《陕西省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5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水利厅   

                                                  2018年12月26日  

陕西省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及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陕西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包括取用水监控体系、水功能区监控体系及省级水资源信息平台。

取用水监控体系包括流量计、水位计、巴歇尔槽、遥测终端机(RTU)、通信机、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充电控制器、设备机箱及配套设施等。

水功能区监控体系包括陕西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及其分中心所采购的实验室水质检测设备和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站的站房、常规五参数监测设备、COD、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供电设施、采样设施、配水设施、控制系统及配套设施等。

省级信息平台包括通信网络、软硬件设备、水资源业务应用和信息服务系统等。

第三条 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监测方案和运行维护标准,拟定申报运行维护经费计划,确定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对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监测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省级水资源信息平台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水资源业务应用系统使用和培训。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在线监测站点和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站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本行政区城内取用水户、地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维护管理监测设施;向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反馈监测站点的故障信息;负责取水许可台账及时更新。

省水文机构负责国家重要水功能区监控体系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及其分中心实验室水质监测设施运行和维护。

第五条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取用水和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站点资产移交所在地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功能区水环境监测设施资产移交省水文机构。

第六条 取用水户、地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取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安排专人负责,设置防护措施,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取用水监测站点计量设施(管道式电磁流量计、插入式电磁流量计、插入式超声波流量计、渠道标准断面和水位计)损坏、故障、自然老化、计量不准,确认无法维修需要更换的,取用水户应当及时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停用、拆除、损坏监测设备。

第七条 对新增取用水户,地表水年许可水量100万立方米(含)、地下水年许可水量2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应当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要求同步安装取用水在线计量监测传输设施,并传至省级信息平台。

取用水户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核查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对未安装取用水在线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不予批准延续取水许可。

第八条 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实行定期巡检与日常维护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有系统集成、计量检测等相应技术条件的第三方单位负责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监测站点和信息平台的定期巡检和日常维护,费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 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工作要求:

(一)能够完成年度取用水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和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设施的标定工作;

(二)满足7×24小时响应,24小时内排除一般故障,48小时内完成重大故障的处理,确保年度在线监测数据的上报率、完整率、及时率不低于95%;

(三)制定详细的定期巡检、日常维护、故障检修等工作计划;实时监控系统运行,适时巡检设备状态,分析处理报警信息,甄别纠正错误数据,定期备份数据信息,清除网络病毒,填写值班日志;

(四)建立运行维护、巡检维修记录台账,及时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共同更新数据库相应参数;及时更新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取水户基础数据、空间数据和多媒体数据等,确保水资源信息平台系统一张图所展示的数据完整、准确。

(五)水资源信息平台系统的网络和软硬件设备全年无故障运行时间不少于350天,单次故障处理时间不超过2天。

第十条 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所获得的数据作为年度取用水计划核定、取水许可审批量、水资源税征收、取用水统计和现场水资源执法等水资源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纳入市、县级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考核指标为:

(一)取用水监测:每站点上报数据每小时1次,统计全年有效数据(不包含奇异值)上报率、完整率、及时率不低于80%,达到80%~90%为良好,达到90%(含)以上为优秀。

(二)水功能区监测:纳入考核范围的水功能区,每点上报数据每月1次,省水文机构每月25日前将上个月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质评价数据上传至省级水资源信息平台,年数据上报及时率不低于90%。

(三)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水源地自动监测站点上报数据每日4次,统计全年有效数据上报率、及时率不低于80%,达到80%~90%为良好,达到90%(含)以上为优秀。

第十三条 取用水户存在人为断电,拆卸、损坏、干扰监测设备,改动设备参数,管理不善丢失设备等造成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计量和数据传输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设备正常运行,并按其停运期间24小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计征水资源税的水量。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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