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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8〕66号
时间: 2019-07-19 09:5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7号)和《陕西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订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2018年12月13日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
社会组织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7号)和《陕西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8—2020年用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目的,在陕西省、市、县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省级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以下方面的服务:

(一)救助扶贫服务(A类):社会组织在贫困县针对贫苦区域环境、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帮扶等服务,以及为贫困农户提供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二)社会工作服务(B类):社会组织以社会救助对象、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困境儿童、困境妇女、残障人群、社区矫正人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慈善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正、关系调适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三)公益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孵化基地)发展(C类):社会组织开展能力建设、参与社会治理研究、社会组织培训、发展规划评估、项目绩效评审等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而产生的必要的印刷费、会议费、宣传费、培训费和业务设备购置费等,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二)弥补社会组织亏损和偿还债务;

(三)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

(四)购买或兴建楼堂馆所、出国、缴纳罚款罚金、对外投资;

(五)其他与彩票公益金使用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项目的执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承接主体是在陕西省内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承接的社会组织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时完成项目。资金到位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必须在1年内完成项目任务,1年内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将由民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 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十二条 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及时公开项目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四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检查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购买服务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支持项目的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于项目执行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市民政部门应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收益对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公益效能情况等,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民政厅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责令纠正。对未按要求和时限纠正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外,将连续三年取消其承接资格。

第十七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在项目执行年度结束5个月内将年度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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