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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政〔2018〕97号
时间: 2019-07-19 09:48

各市、县、区财政局、司法局:

现将《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报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司法厅

                                           2018年12月25日

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监管,保证法律援助经费规范有效使用,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6〕12号)要求以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等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法律援助专业人员。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保障。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和业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逐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社会律师多办案。律师资源不足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向律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法律援助经费统筹安排。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法律援助经费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办案费。

1. 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产生的办案补贴、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档案资料查询费、翻译费等办案费用;

2. 非财政供养法律援助人员的值班补贴;

3. 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代写各类法律文书的代书费;

4. 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的鉴定费、公证费。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费用。

(三)“12348”法律服务热线运行费用。

(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卷宗档案管理费用。

(五)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费用。

(六)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七条 办案补贴的确定与发放标准。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为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成本费和基本劳务费之和。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1件案件计算。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和其他非财政供养法律援助人员按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全额发放;财政供养的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案补贴不超过标准底线的50%,并不再报销办案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一)在本市、县办案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000—3000元,民事案件、申诉案件每件补贴1500—3000元,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

(二)本省内跨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2000—40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贴2000-4500元。

(三)跨省办案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办案补贴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8000元。

(四)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或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依照刑事案件补贴标准的1.5倍执行。

(五)办理人数众多、同一类型的法律援助案件,以1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1名受援人,增加办案补贴3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

(六)非诉讼、撤诉及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情况,每件补贴300—1000元。

(七)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贴200—600元。

(八)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据实补贴,每件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九条 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

(一)法律援助机构聘请或指派到政府信访部门、政务大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等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及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值班,提供接待来访、接听电话和为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非财政供养法律援助人员,每人每天补贴100-500元。

(二)法律援助人员担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驻场人员在线解答咨询服务的,按照工作量核定补贴。

(三)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代写各类法律文书每件补贴200-500元。

(四)受援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聋哑人等需要翻译的,参照当地收费标准向翻译人员支付翻译费用。

第十条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实行办案补贴与办案质量挂钩。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结案归档卷宗材料、受援人的满意度及办案效果综合评价,对优秀案件提高办案补贴200—500元(本年度优秀案件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对质量明显较差的案件扣减办案补贴200—500元。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审批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核发办案补贴。积极鼓励律师跨区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二条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归档卷宗材料,填写办案补贴申领表。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合格后,按规定标准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费用。法律援助人员值班补贴由法律援助机构造表登记,并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发放。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收支情况序时登记台账,支出要逐笔表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补贴数额或报销数额。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并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承办案件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受理、批准、指派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提交的案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经纠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填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

(五)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定办案质量为不合格的;

(六)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因办案人员存在明显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八)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九)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

第十五条 凡纳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得再从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或其他办案补助中支付办案费用。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主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报告本年度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绩效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性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援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经费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各市、县(区)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补贴标准范围内确定补贴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28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政〔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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