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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全面质量监管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面质量监管的意见

时间: 2018-03-05 15:18

陕政发〔2017〕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整体质量水平,现就加强全面质量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追赶超越”目标和“五个扎实”要求,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深刻汲取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教训,认真查找我省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治污降霾等涉及民生的质量监管,从生产、销售、招投标、使用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质量监管体制,夯实部门监管责任,全面提高质量监管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质量强省战略深入实施,助推陕西追赶超越。

二、构建质量共治格局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制。督促企业建立质量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和生产经营索证索票制度,实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度,建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督促企业履行出厂检验、质量担保、检查验收、售后服务、缺陷召回等法定义务。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自我监督制度。引导企业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推广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升企业和行业质量水平。督促企业增强自律意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抵制质量违法行为。推动大中型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二)落实政府管总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省各级政府对本地的质量监管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把质量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大力支持。支持督促质量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明确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和各环节分工,避免出现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推动建立质量多元救济制度,将质量安全应急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体系,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和要求。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中,加大质量工作的权重。用好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实行“一票否决”。抓好质量工作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和监督质量工作。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能划分,对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好质量主体责任,履行环境责任的基本义务和底线要求。质量监管部门要强化质量宏观管理,开展执法监督和事故调查处理,对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监督企业严把生产、流通、进出口产品、服务和工程质量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对本行业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和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并破解行业内存在的降低质量的“潜规则”,积极营造“优质优价”的市场氛围,推动“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鼓励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落实第三方机构质量连带责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监理监造、评审、采购等各类第三方机构,应以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合同,公正、独立、自主进行产品检验、工程验收等工作,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完整。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评审报告、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推动建立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制度。督促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督促工程监理监造、评审、认证机构充分发挥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严格规范设计变更、评价行为。督促各类第三方机构建立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强制性标准,以及可能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情况,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落实用户单位质量验收把关责任。推动电力、交通、建筑、大宗散货等重点领域用户单位,特别是重点工程和大额采购部门,完善产品采购质量把关制度,建立动态的合格供方名录,突出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行第三方验货检验和重点产品监造模式,加强对乙供材料尤其是关键材料的监管。引导用户单位完善招标采购模式,将招标采购产品的标准技术条件和质量安全要求纳入合同文本予以监督。用户单位发现产品质量突出问题,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支持用户单位借助质检技术机构专业优势,做好产品、工程质量管控,打造精品工程,保障安全生产。

三、完善质量监管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行政审批项目,强化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审批环节、法定程序要求,不符合的一律不予许可。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对非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分类监管、企业巡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监管措施,对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产品和工程,保持严查严管态势。对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下放范围、技术指标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避免只接权力、不接责任。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审批部门要继续承担监管的职能和责任。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明规矩于事前,明确市场主体行为边界,特别是不能触碰的红线,规范市场秩序;寓严管于事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质量监管工作机制,合理配备和充实基层监管人员,确保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相匹配,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安全问题;施重惩于事后,大幅提高涉及群众生命安全的质量违法成本,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把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坚决清除出市场。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立进出口商品与国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定期通报共享机制,加强国内外标准比对分析,推动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加强上下联动,建立省市县监督抽查、执法打假联动机制。建立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质量监管协同机制,完善部门间信息互通、抽检互认、监管互助机制。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协作,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质量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实现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共享。

(四)健全质量信用监管。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加快整合完善本行业质量监管信息,及时上传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向社会统一公示,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强化信用协同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前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服务项目、内容、价目明示制度。实施质量信用分类标准、差别化监管项目清单,实现自动、适时的动态评价和调整。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加强对质量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引入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企业质量信用监督和评价。

(五)实施质量风险分析。质量监管部门要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研判、风险预警和风险快速处置机制,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闭环监管模式,做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事故。建立健全风险信息监测网络,在社区、乡镇、学校、医院、口岸等人口密集地建设风险信息监测点,完善产品、工程伤害监测机制。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对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减隔震工程以及风险事故频发领域进行检查。实施服务质量监测基础建设工程。

(六)加强质量执法检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产品质量违法线索的搜集,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强化涉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加大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抽查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操纵评标、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责任明确、反应及时、处置高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健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监管,强化源头监督管理。

(七)探索质量监管新手段。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实现“互联网+质量监管”模式。加快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构建食品品种监管与环节监管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形成四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推进移动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强化环境预测预报能力,建立天体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体系,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治建设。牢固树立依法监管理念,完善质量监管法规政策,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制度。组织编制《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开展《陕西省质量促进条例》的立法调研,对《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实施修订。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的法规政策,提出修改、废止建议。规范执法行为,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完善质量法制监督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二)夯实监管基础。针对新兴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贸易公平、改善民生等计量新需求,加强计量标准体系建设,满足社会对量值溯源和校准服务的需求。完善工程质量管控体系,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制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标准,实施分级监管。完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完善政府购买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制度,健全在市场准入、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中采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的措施和办法。加快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监管能力,推进其在电商等新兴领域广泛应用。

(三)狠抓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对质量工作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形成省市县分级管理、上下联动,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加大对质量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凡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一律列为重要检查事项。要聚焦质量违法行为易发、高发的重点地区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的重点产品,开展区域集中整治和专项执法打假。对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存在严重隐患或问题突出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严肃执纪问责。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完善落实质量安全工作中的激励和问责机制,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吃拿卡要、执法不公等问题,以严肃执纪问责撬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主动性,推动政风、作风持续转变。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续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加强社会监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新闻媒体正面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扶优治劣的良好氛围。大力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消费者监督质量的积极性。建立完善质量监管信号传递反馈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建立政府、行业、社会相结合的质量监管网络,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质量监管,形成网格化监管合力。

加强全面质量监管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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