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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合作省(直辖市)社会力量在
陕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合作省(直辖市)社会力量在陕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18-02-23 10:27

陕政办发〔2017〕1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与我省建立区域战略合作关系的北京、天津、江苏、湖北四省(直辖市)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来我省投资兴业,参与产业扶贫,提升省际区域合作水平,凝聚脱贫攻坚合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发〔2017〕6号)以及《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陕办发〔2017〕29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税费减免

(一)落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四省(直辖市)企业在陕投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相关规定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的通知》(陕政发〔2016〕38号)精神,对在陕投资的四省(直辖市)企业中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给予相关税收减免优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凡在我省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省定贫困地区以及其他省际战略合作重点区域投资的四省(直辖市)企业,按照所在区域投资优惠待遇,享受相关规费减免等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在陕开展产业扶贫的四省(直辖市)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准予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扶贫办)

二、强化项目支持

(五)四省(直辖市)企业在我省的投资项目,享受省、市重点项目相关支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推进,强化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六)对四省(直辖市)企业在我省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明确办结时间,保障项目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运行条件,并享受当地水价、电价、气价优惠政策,为项目落地创造良好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

(七)对符合中省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要求的四省(直辖市)在陕投资项目,相关部门优先申报并积极争取支持。对产业扶贫类项目,属于省级财政专项支持范围的,可优先申报,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八)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口设备减免税、节能环保支持、民企贷款贴息等优惠条件的四省(直辖市)在陕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优先加快办理。(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九)对四省(直辖市)企业参与的扶贫协作项目,可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投资规模和扶贫效果等,采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等方式,安排一定额度的扶贫协作项目资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三、完善金融服务

(十)引导在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四省(直辖市)企业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在贷款审批、利率、期限等方面,简化手续,完善服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商业性金融机构在陕分支机构)

(十一)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与四省(直辖市)分行合作,联手开展资信调查和产品创新,同步开展两地授信和贷款投放,为四省(直辖市)企业在陕投资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和其他金融支持。积极支持和吸收其他驻陕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机构参与组建银团,发放银团贷款。(责任单位:国开行陕西分行)

(十二)统筹利用省级相关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四省(直辖市)企业在陕投资产业项目进行支持。充分利用省、市、县融资担保平台,为四省(直辖市)企业在陕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简化担保手续、提升服务效能。(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金控集团)

(十三)积极帮助四省(直辖市)企业在陕注册的独立法人公司上市融资。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上市辅导培育和孵化;支持已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

四、强化用地保障

(十四)对四省(直辖市)企业在陕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指标上给予倾斜,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对扶贫产业项目,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积极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优先安排报地、征地和供地,全力保障建设用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十五)借鉴其他省份先进经验,积极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地入股等方式,优化土地供应方式。(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五、优化人才服务

(十六)对四省(直辖市)来陕投资兴业和开展产业扶贫的高层次人才,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激励政策。整合各类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四省(直辖市)来陕投资设立的企业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级“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并由省、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十七)优化高层次人才保障服务,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其住房问题,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费用,妥善解决其在陕期间随迁家属和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问题,为其在陕生产生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

(十八)支持四省(直辖市)来陕投资兴办的企业以销售收入分成、利润分成、职工入股等方式创新分配方式,激发“双创”人才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六、提供劳务培训

(十九)四省(直辖市)企业在我省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需要开展岗前培训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政府列入年度就业促进计划,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十)统筹利用本地劳务输出、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平台资源,为四省(直辖市)企业积极组织提供岗前技能培训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设区市政府)

七、强化招商服务

(二十一)面向四省(直辖市)加大定向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做好项目推介、产品展销和市场考察等相关投资促进工作,进一步出台和完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项目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十二)对四省(直辖市)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对重点投资项目建立“一事一议”协调服务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四省(直辖市)企业在陕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支持政策措施,于2017年12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要加强督查,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调研评估,逐年报告执行结果,适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共同抓好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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