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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
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陕价成发〔2018〕87号
时间: 2019-01-03 09:27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各扩权县(市)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行为,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特制定《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陕价成发﹝2017﹞33号)同时作废。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8月28日

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行为,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成本信息公开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信息,是指有权限的定价机关在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制作的定价成本信息,以及经营者制作的会计成本信息。

第四条 有权限的定价机关应当公开定价成本信息,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开会计成本信息。

第五条 成本信息公开按照会计成本信息、定价成本信息的次序公开。

第六条 定价成本信息应当在有权限的定价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会计成本信息应当在经营者门户网站公开,经营者没有门户网站的可在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有权限的定价部门门户网站、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第七条 成本信息公开实行定调价公开和定期公开两种形式。

实行定调价公开的,应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公开成本信息。

实行定期公开的,会计成本信息公开时间间隔为1年,定价成本信息公开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第八条 成本信息公开内容。定价成本信息公开不少于经营者上报成本、有权限的定价机关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定价成本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会计成本信息公开不少于经营者按照有权限的定价机关要求核算的商品和服务会计成本、经营量或服务量信息,经营者资产、负债、劳动力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成本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稳步有序推进。

第十条 成本信息公开实行目录管理,成本信息公开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成本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对公开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成本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对公众咨询、质疑或者建议及时答复。由经营者负责答复的,应当将答复情况书面告知有权限的定价机关。

第十三条 定价机关在成本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一些领域的商品和服务成本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日。该办法施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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