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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
公益金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综〔2018〕29号
时间: 2018-12-11 15:28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103号),特制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4日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
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安排以及下达2017年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47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十三五”时期(2017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彩票公益金(含省级配套的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的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择优扶持、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六条 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应按照“补齐短板”的思路,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集中重点解决突出问题、首要问题,防止“撒胡椒面”,提升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要重点向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的重大民生项目倾斜;

(二)向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困难行业和弱势群体倾斜;

(三)向“补短板”的社会公益事业倾斜;

(四)统筹考虑本地区不同区域、人群、领域的社会事业需求,注重与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项目支持的方式。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保险费补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种资助方式。

第八条 资金的分配和下达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财政厅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二)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通过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申报;

(三)省级单位申报项目通过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文件和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

(二)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除报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来源外,还需填报项目情况申报表(见附表2),并附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立项、城市规划、建设规划、土地规划、环保等批复文件;

(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按项目下达市(县)财政部门,省级项目直接下达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切块”下达市(县)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指定用途,及时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用途和要求使用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申报项目内容不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的支出管理,按照政府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级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支持本地区本系统项目资金的分配、资助项目和绩效目标等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未整改的,除按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支持项目的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考评,形成自评报告。市级绩效自评报告应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级项目自评报告应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每年11月将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抽查,并于12月底前形成支持项目绩效评价总体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助市县和省级单位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支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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