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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
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扶办发〔2018〕9号
时间: 2018-10-18 09:37

各设区市、韩城市扶贫办、财政局、农业局、人社局、金融办,人行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深入推进特色扶贫产业培育工作,进一步规范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资格认定管理,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2号)要求,现就做好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认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建立精准带贫减贫机制为导向,以推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培育为抓手,以贫困人口参与共享为基本标准,加强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认定管理,强化政策资金配套支持,切实增强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扶贫工作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认定标准和程序,由省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认定和考核,市、县两级扶贫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并实施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实行定期认定、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名额分配应向深度贫困地区适当倾斜。

二、认定条件

(一)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条件

1.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企业固定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主营产业应符合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产业发展规划,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建立稳定带贫减贫机制。企业应积极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吸纳就业、折股量化等方式,强化利益联结,签订长期稳定(3年以上)的带贫减贫合同,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

3.具有明显的脱贫成效。企业通过产业化经营所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应通过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分配给贫困村集体或由贫困户共享,辐射带动农户不少于500户,其中贫困户占20%以上。

(二)扶贫示范合作社认定条件

1.依法登记。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民主规范。

2.规模稳定。固定资产总额达50万元以上,入社贫困户应在50户以上或占入社农户30%以上。

3.效果明显。具有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能够稳定带动入社贫困户增收。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合作社,根据主要扶贫业务所在行政区域范围,自愿向所在县级扶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审计报告、信用等级证明等资料。鼓励支持“万企帮万村”的企业优先参与认定。

(二)审核。县级扶贫部门对申请企业和合作社进行资格初审,统一汇总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市级扶贫部门;市级扶贫部门严格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将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省扶贫办。

(三)审定。省扶贫办根据各市推荐名单,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认真审核筛选,并在全省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合作社,由省扶贫办向社会公布,并颁发“陕西省扶贫龙头企业”和“陕西省扶贫示范合作社”证书、牌匾。

四、支持政策

(一)落实已出台扶持政策。统筹使用扶贫专项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在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充分享受税收、电价、用地等方面政策优惠,推动带贫减贫。鼓励整合“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等社会帮扶项目和资金优先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发展。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招用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社保和岗位补贴。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扶贫再贷款资金优先用于扶贫龙头企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用于龙头企业贷款。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贷款支持力度,并给予贴息。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贷款融资中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给予适当的保费优惠。积极做好扶贫龙头企业上市的培育辅导,畅通“即报即审”绿色通道。

(三)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对带贫减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典型案例,要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合作社给予表彰。

五、监测管理

(一)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监测评估机制。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企业和合作社每年要向所在市县扶贫部门报告一次生产经营和带贫减贫情况,市县扶贫部门要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时了解企业和合作社带贫减贫、经营发展等情况,形成年度监测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扶贫办。

(二)建立“严进宽出、能进能出”的竞争淘汰机制。加强台账信息管理,由省扶贫办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每两年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组织复核一次,复核合格者资格继续有效,不合格者不再认定。

每年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取消认定资格,收回牌、证,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

对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收回牌、证,追回扶持资金,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不得申请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及时提交变动资料,由市县扶贫部门报省扶贫办备案。

(三)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加强对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防范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在申报、认定和兑现奖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查处套取挪用扶贫资金或借扶贫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勾结套利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扶贫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认定管理工作,严格把握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根据本地实际有序开展认定和退出,切实发挥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带贫减贫作用。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和合作社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扶贫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人社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等部门参与,共同做好扶贫龙头企业和扶贫示范合作社认定、管理、抽查、复核等工作。

各设区市、韩城市扶贫办(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出台市、县两级扶贫龙头企业、扶贫示范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强化政策支持力度,做好省市县三级申报认定管理工作。

                          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人社厅

                              陕西省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银监局              陕西证监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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