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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在斗门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
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斗门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时间: 2018-06-19 09:55

陕政发〔2018〕15号

为推进斗门水库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斗门水库位于西安绕城高速以西,沣河以东,西汉高速以北,西户铁路以南。斗门水库南湖正常蓄水位高程406.70米、北湖正常蓄水位高程400.49米,工程涉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等19个行政村,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以斗门水库工程项目法人核准的范围为准,由省库区移民工作办公室核定,并在实物调查前予以公布。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斗门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建;禁止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禁止新栽种经济作物和林木等;禁止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迁入人口。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斗门水库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实物调查。实物调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工程所在地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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