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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计划的通知

时间: 2017-03-16 15:46

陕政发〔201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9日

陕 西 省 推 进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去杠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 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疏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通道为主攻方向,以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为重点,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质量和效率,支持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融资结构明显优化,证券化率显著提升。到2020年末,力争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比重超过10%;全省证券化率(上市公司总资产与全省生产总值的比值)达到25%以上;省属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率(已挂牌上市企业资产与全部国有企业资产的比值)提升至40%。

政府负债规模有效控制,企业负债率稳步降低。到2020年末,政府一般债务率(年度平均一般债务余额/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和专项债务率(年度平均专项债务余额/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均控制在警戒线以内;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

金融机构杠杆率保持合理水平,不良贷款率得到有效控制。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低于4%;法人证券公司核心净资本与表内外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法人期货公司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0%;法人保险公司盈利能力有效提升,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力争持续维持在150%以上。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满足监管要求。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优化企业资产和融资结构,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

1.降低影响企业盈利和转型升级的制度性管理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稳步推进部分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以下收入减免工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涉企经营、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继续执行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单位平均费率政策。对企业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税费,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扩大股权投资规模。积极做大做强我省各类产业基金,加快融资和投资进度。鼓励各市县政府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国有大型企业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或进行产业链整合。争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通过多种形式,鼓励我省投贷联动试点银行依法设立投资子公司,加大对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陕西证监局、陕西银监局及各基金设立部门,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直接融资和并购重组。逐步扩大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我省企业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及融资发展的奖励力度。除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6〕37号)对我省企业挂牌上市予以奖励外,对我省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兼并收购按融资额、资产交易额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用好《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有关政策,优先支持我省贫困县区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力争到2020年新增10家首发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30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超过2000家,新增辅导备案企业30家,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超过20家次。(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陕西证监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企业优化债务结构。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扩大永续债发行规模。支持发行城市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健康与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等专项债券。支持各市县政府、大型企业运用各种符合监管要求的债务融资工具引入保险资金。鼓励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政府平台公司采取注入资本金、有效资产等措施,提升发行债券信用等级。(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鼓励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争取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加快推进住房、汽车等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公路、铁路、机场、水利工程、旅游项目等流动性不强但可产生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证券化手段盘活,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应收账款等企业资产证券化,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省金融办、省国资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支持开展债转股和投贷联动业务。建立债转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决定、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市场化债权转股权。充分发挥西安高新区、西安银行被确定为首批投贷联动试点区域和机构的政策优势,扎实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探索投贷联动业务模式和金融产品。鼓励有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争取投贷联动试点资格。(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大力发展金融(融资)租赁。支持国内外各类符合要求的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战略和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机遇,积极吸引国内外金融(融资)租赁企业在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围绕装备制造、工程机械、电力设备、能源机械、汽车及新能源汽车、文化旅游等陕西特色优势产业拓展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采用金融(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按规定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税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金融(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积极争取、宣传外汇优惠政策,推动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外融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合理调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加快推进我省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及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成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或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国有企业聚焦优质资产和业务实施增资扩股或并购重组。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成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整合和使用。严禁国有企业开展各种形式无正常商业实质的融资性业务。严格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除外)担保规模。认真梳理国有企业资产,对“僵尸企业”、落后及过剩产能等高负债、低效益资产,“一企一策”制订处置实施方案,采用市场化手段,利用各类社会资本,依法依规通过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出售转让、股权置换、增资扩产等方式稳妥有序推动改制重组或退出市场。支持金融机构盘活沉淀在“僵尸企业”的金融资产。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债水平、融资成本、偿债能力、盘活低效资产情况等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范围。(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企业规范有效运营。通过市场化手段鼓励和引导企业改组改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制度,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金融监管和服务,在防风险的同时为企业降低杠杆率提供更多渠道。

10.强化银行机构风险管理。督导银行业机构对去产能可能引发的信用风险敞口及贷款损失进行摸查,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适时启动债务重组程序。督促银行机构真实反映、妥善处置不良贷款;严格规范银行机构运用理财资金直接投资或通过非银行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从源头上防范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和关联授信风险。引导辖内银行业机构高度警惕各种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社会风险的传染,加强“防火墙”建设,建立完善外部风险传染隔离机制,实施风险隔离。(陕西银监局负责)

11.落实证券、期货风险管控措施。继续推进证券、期货行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压力测试,确保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及时查处转借账户以及开立虚拟账户、子母账户进行配资等违规使用账户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证券期货业务,进一步加大对配资行为的监控与查处力度。加强理财、证券、期货投资知识宣传,不断提高群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陕西证监局负责)

12.加强保险机构风险管理。全面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窗口指导和风险质询,确保保险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强化保险机构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保险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持续开展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陕西保监局负责)

13.强化和完善地方金融市场的功能。研究制定支持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与工商部门的工作对接机制,方便中小微企业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增资扩股、股权交易、股权质押融资等与企业股权相关的操作。鼓励和支持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西部产权交易所、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开展各类私募股权和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与交易,加快打造创新活跃、要素丰富、流通顺畅的地方金融市场,为我省企业围绕股权和债权进行资产管理创造更多工具和选择,支持企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资产结构。(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举债行为,有效管控政府债务杠杆率。

14.严格规范政府举债程序。政府举债须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市、县政府举债由省政府代为发行。举借政府债务须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举债项目须列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全省各级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除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外,政府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形式变相举借政府债务。剥离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对确需依法代偿或转化的或有债务,要按程序纳入预算管理或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依法解除担保关系。政府新增债务仅用于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建设。(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严格控制政府举债规模。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并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政府债务限额,市、县政府只能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债务余额不得超过批准的债务限额。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一并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实行政府性债务全口径管理,市、县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统筹优化政府存量债务和存量资金。积极置换政府存量债务,在降低债务成本的同时,使政府债务与项目进展、政府资金在规模、期限上更好匹配。优先保障当年到期债务全部置换,在与债权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鼓励提前置换以后年度到期债务。2018年8月底前实现现有存量债务全部置换。加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债务资金的统筹力度,坚决杜绝存量资金闲置同时举债搞项目建设。科学调度公益类事业单位沉淀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创新政府融资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研究出台省级PPP模式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后补助方式引导各地积极运用PPP模式。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应当不超过10%。对于道路、桥梁、轨道交通、供水供热等公益性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各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特许经营、注入资本金等方式化解政府性债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当地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预案,坚持快速响应、分类实施、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机制

19.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参加的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指导,完善配套措施,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去杠杆的各项具体工作。联席会议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了解、归集、整理相关信息并分析研究,适时开展降杠杆工作效果评价,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0.落实工作职责。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行动计划制订当地去杠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并确定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委制定的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将去杠杆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确保去杠杆工作早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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