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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沿黄观光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黄观光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74号
时间: 2017-11-02 09:40

渭南、延安、榆林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升沿黄观光路综合服务品质,营造畅通、安全、舒适、美丽的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沿黄观光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9月,集中清理涉路违法事项,建设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强化公路绿化林带管养,规范公路路域管理行为。2017年10月至12月,建立沿黄观光路沿线各市县“政府牵头组织、部门协同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绿化美化视觉范围路域环境,建立和完善沿黄观光路路域环境长效管理机制。路域环境综合治理范围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建筑控制区外沿线可视范围部分。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涉路事项。

1.整治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美丽干线公路建设标准,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划定并公告沿黄观光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并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清理,沿河路段临河一侧,在建筑控制区及可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规划遮挡视线、影响观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不得扩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区内不得修建建筑物,已建或在建的违法建筑物应全面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2.规范沿线非公路标志牌。要结合沿黄观光路各路段地域文化特色,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的原则,规范公路沿线的非公路标志牌和宣传标语,禁止设置商业广告,政府公益性广告应统一形式、统一风格、统一色调,与观光路的定位保持一致。坚决清理违法违规的非公路标志牌,确保交通标志前后500米无非公路标志牌。

3.规范沿线经营活动。砂石煤炭转运、废旧品回收、加水洗车等沿线经营场所要进行统一规划,规范建设,保持干净整洁,经营场地与沿黄观光路间要通过平交道口衔接,出入口与公路搭接规范,通过设置隔离设施或连续绿化带进行有效隔离,经营场地不得占用公路用地。加水洗车等场所场地必须进行水泥硬化,完善排水设施,禁止车辆带泥带水上路,禁止洗车污水浸泡污染公路。沿线煤矿车辆出厂前要进行清洗,禁止污染路面。

4.强化公路桥隧保护。对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公路桥隧范围内的挖砂、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等行为进行整治,清理倾倒的废弃物,恢复因挖砂、采石、取土形成的可能危害公路桥隧安全的河床。依法整治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行为。

5.规范平交道口管理。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对平交道口设置进行管理。统一规划沿黄观光路沿线砂场、煤场等经营性场所需要增设的平交道口,原则上同侧平交道口距离不少于500米。坚决取缔非法设置的平交道口,经批准增设的平交道口,其搭接标准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要求,硬化路面,保障排水,并按“美丽干线公路”标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其他道路与沿黄观光路搭接时,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6.治理过村镇路段环境。所有过村镇路段,要采用统一的设施与公路进行隔离,实现路宅分界明晰,公路边沟清洁,排水畅通,绿化完好。对公路沿线院落、居(村)民房前屋后及房顶乱堆乱放杂物进行清理整治,确保无“六乱”(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符合卫生整洁、环境优美要求。临街建筑力求整齐,破旧建筑应进行必要整修。要对公路两侧的集贸市场进行综合治理,坚决取缔占路经营行为。要以县域为单位,结合当地特色,对沿线村(镇)名牌进行规范;对集镇路段沿路栽设、悬挂的店面招牌进行整治,确保店铺门前干净整齐,不占用路肩和公路用地。与公路搭接的场地应全部硬化,统一隔离形式、统一路侧排水设施、统一垃圾收集场所。规范集镇路段机动车辆停靠,在路外空地集中划定停车位,禁止占用有效路面和路肩、水沟盖板停放。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需设计完善独立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不得沿公路平行扩建,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堆积杂物等。

7.加强货车通行管理。对未加盖蓬布或装载不规范,造成“抛、洒、漏”污染公路的车辆进行治理。对砂石料场、煤场等货源地依法进行管理,严防超限车辆出场上路。在与沿黄观光路相接的农村公路上设置限行设施,防止超限车辆进入。加强货运车辆管控,在进入沿黄观光路的主要道路入口,设置临时检查点,引导重车行驶其他路段,改善沿黄观光路通行环境。有关市县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交通管制措施,禁止三轴以上货车通行沿黄观光公路(国道并线段除外),对仍兼具生产功能的路段应限时段限车型通行,禁行通告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省公路局发布。

(二)绿化美化路域环境。

1.强化公路绿化林带管养。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公路两侧植树种草,加强公路绿化工作,注重日常绿化管理。重视公路绿色长廊建设,尽量选择乡土适生树种,宜林则林,注重乔灌草合理搭配,提高绿化体量和档次,实现路域环境绿化、美化。

2.绿化美化周边环境。对沿黄观光路可视范围内的荒山、荒坡进行绿化,对破损山体进行回填、加固,对河道弃渣堆渣情况进行治理,对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堆、柴草堆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公路沿线视觉感官舒适、生态环境和谐。

(三)加强沿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相关部门要组织对沿黄观光路沿线及周边的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并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结合、同步推进,实现沿黄观光路全线无线网络的高质量覆盖。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协调各方对通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四)建立路域环境长效管理机制。

有关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沿黄观光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沿线可视范围的路域环境治理和长效管理。建立以市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多部门联合参加的路域环境治理专项工作机制,加强对沿黄观光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现场指导,对易于反弹的治理内容,要反复进行强化巩固,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9月15日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沿黄观光路路域环境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掌握各路段存在问题,提出治理方案;治理方案要任务明确、措施有力、责任到位,并于9月15日前由相关市交通运输部门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二)全面推进阶段(9月底前)。全面组织实施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探索路域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进行督促检查。

(三)总结巩固阶段(10—12月)。开展路域环境治理“回头望”,查缺补漏,巩固治理成果,建立路域环境长效常态管理机制。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落实。

四、组织领导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是沿黄观光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加强公路两侧用地管理,保障财政投入,组织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并构建长效机制。

省市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沿黄观光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完善沿黄观光路安保、交通标志以及公路安全保护范围标志等设施;打击侵占、破坏路产等不法行为,规范非公路标志牌、平交道口等占(利)用公路的设置工作;对已建和在建公路项目在河道弃渣堆渣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配合水利部门打击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公路桥梁范围内非法采砂活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查公路两侧建筑物审批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治安保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并实施交通管制方案,整治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与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做好超限治理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对沿线可视范围内非法采矿、乱采滥挖及堆渣等行为的整治,规范采矿、采石等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公路建筑控制区外沿线可视范围内建筑物上乱贴乱画的整治;统一规划设置垃圾集中回收点;会同其他城市执法单位共同治理过村镇路段商铺门头牌匾规范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加强对公路项目及周边企业和建设项目管理,防止对路域环境造成破坏。

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行为进行整治,划定禁采区,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标牌,严禁非法采砂;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外沿线可视范围内河道、湖泊的治理。

林业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可视范围内荒山、荒坡、破损山体的绿化治理。

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公路两侧门店经营行为,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沿线城镇占道经营、乱摆乱放、违法广告等违规行为的治理。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和公路周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和政府支持政策的落实工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通信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规划。

爱卫会负责过村镇路段卫生保洁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沿黄观光路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做好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更好地服务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脱贫致富。

(二)各负其责,联动治理。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全过程参与治理活动,及时督导各项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切实做好治理工作。

(三)保障资金,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路域环境综合治理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将治理工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建立考核奖惩制度,确保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广泛宣传报道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沿线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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