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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胡和平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分析原因和准确把握政策

省长胡和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分析原因和准确把握政策

时间: 2017-07-03 09:42

近期,中央对2016年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指出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存在脱贫不实、面积超标、项目进度缓慢、后续措施没有跟进等问题。从省国土厅、发改委、扶贫办近一个月的逐县逐点联合督查情况看,汪洋副总理5月8日在全国部分省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上指出的对象不精准、住房面积超标、部分搬迁户大额举债、安置区选址不合理、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后续脱贫措施不落实等全国共性问题,在我省不同程度存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不精准、有偏差。有的符合条件但未被纳入,有的已经纳入但不符合政策要求,还有的被录入系统但信息不一致。同时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退出也不精准,省市县有关部门缺乏有效的衔接,基层干部易地扶贫搬迁底数不清、脱贫要求不清。一些镇村干部政策理解存在偏差,错误认为动工就是完成、建成就是入住、入住就是脱贫,甚至还没有入住就宣布脱贫。

二是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执行不严格、有松动。对“住房不举债”要求理解不够、重视不够、执行不严,存在面积超红线、自筹超上限的问题,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群众越线问题在98个县区普遍存在;对“脱贫有保障”的要求落实不力、措施不实,热衷搞就近就地分散安置,甚至占用搬迁指标搞原址重建,违背了搬迁初衷,给后续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配套带来困难;还有一些地方利用公租房、廉租房等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安置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违反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措施跟进不及时、有懈怠。部分市县在搬迁后续脱贫措施配套上存在大概齐、大呼隆现象,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安置意愿、就业需求、能力状况掌握不全面、不精准,有的甚至弄虚作假;个别县区安置房建设与产业配套不同步,没有落实到户到人的精准脱贫措施;有的地方没有制定旧房拆除和旧宅基地腾退复垦补助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以群众愿不愿意腾退代替该不该腾退,影响了复垦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流转交易工作。

四是移民搬迁项目管理不规范、有漏洞。少数县区违反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甚至存在安全隐患。资金到位情况与工程进度严重脱节,通过省农发行资金监管系统发现,全省有大量资金沉淀在县级账户上,资金拨付进度慢的现象广泛存在,个别县资金管理混乱,没有做到专款专用。还有一些地方报送数据与实际进度差距较大,混淆中央和省上计划任务,导致统计数据混乱、省市县三级信息不对称。

以上四个方面,是我省工作中比较突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搬迁工作衔接不够。我省在2011年就启动以避灾为主的移民搬迁工作,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2015年底中央作出易地扶贫搬迁决策部署后,有些地方没有区分开我省自主实施的搬迁与国家易地扶贫搬迁的关系和差异,仍然按照原有思路和模式推进工作。国家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中,明确提出要以脱贫为引导推进同步搬迁,部分地方在推进搬迁中没有把易地扶贫搬迁作为重中之重。二是搬迁对象衔接不够。我省实施的移民搬迁对象,既包括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地区的贫困人口,也包括因避灾、生态、工程等搬迁的非贫困人口,而国家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只针对农村贫困人口。我省有的地方在工作中搞“一锅煮”,把国家考核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与其他类型搬迁对象混淆在一起,没有处理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三是搬迁政策衔接不够。易地扶贫搬迁与我省自主实施的其他类型搬迁是两套政策体系,政策标准不尽相同,一些地方没有深入研究政策,没有领会精神实质,将其他类型搬迁的政策措施与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混为一谈。比如,有的地方把非贫困户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有的地方把应该就地进行危房改造的贫困户也纳入易地扶贫搬迁“一搬了之”。这些问题,都是因为没有把中省的搬迁政策领会好、衔接好。四是脱贫措施衔接不够。机械理解“五个一批”措施,就搬迁抓搬迁,没有把易地扶贫搬迁与其他“几个一批”有机结合起来,没有认识到一些贫困户搬迁后要脱贫,必须同步加强产业就业、教育、政策兜底等帮扶措施。

毛泽东同志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和深刻领会中央政策实质,紧紧围绕存在问题举一反三,制定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着力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组合拳”,确保按照中央要求完成脱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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