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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 2016-05-18 15:33

陕政办发〔2016〕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陕西省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组成,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指导、技术咨询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按照《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组建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管理工作,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每5年一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专家产生,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本地区建筑保护政策、保护规划的研究和制定;
  (二)制定重点建筑维护修缮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
  (三)负责本地区重点保护建筑的分类、认定、调整、撤销,及重点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
  (四)参与本地区重点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五)承担其他专项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专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与市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落实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组织专家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定期向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工作。
  (三)做好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筹备及会务工作。
  (四)承担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专家构成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由本地区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文化、园林、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其他地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国家优秀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实行聘任制,原则上任期5年。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专家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提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家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本地建筑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有关议题提交专家委员会会议;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及各项活动,向市人民政府和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信息;
  (二)承担专家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评审和审议任务;
  (三)遵守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支持专家委员会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一)全体委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听取、审议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专家委员会阶段性工作,提出工作计划和安排部署;其他需要全体专家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专题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按照会议议题通知相关委员参加,可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列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组建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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