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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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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省精神卫生工作
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时间: 2016-03-30 15:38

陕政办发〔201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制订的《陕西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


陕西省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2015—2020年)

省卫生计生委 省综治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我省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精神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方案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心理应激因素日益增加,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多,心理应激事件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老年痴呆症、儿童孤独症等特定人群疾病干预亟需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省累计登记建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达11.61万人,检出率为3.08‰。
  目前,全省共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89家,精神科床位7815张,精神科医师847人,精神卫生服务资源十分短缺且分布不均,尚有54个县(市、区)未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全省精神科医师占比为2.25名/10万人,尚未达到2.8名/10万人的国家要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随访、管理工作仍不到位,监护责任难以落实,部分贫困患者得不到有效救治,依法被决定强制医疗和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收治困难。公众对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认知率低,社会偏见和歧视广泛存在,讳疾忌医多,科学就诊少。总体上看,我省现有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坚持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精神卫生工作原则,以健全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统筹各方资源,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加快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服务管理机制,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公众身心健康,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和健康陕西行动计划全面实施。
  三、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20年,建立并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落实患者治疗康复管理措施,显著减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
  1.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完善。省、市、县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的管理机制。70%以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由综治、公安、卫生计生、民政、司法、残联、老龄等单位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健全。省级通过改建等方式,将适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调整转制为省精神病院;各市全部建成市级精神病院;服务人口多且市级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设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其他县(市、区)至少在一所符合条件的综合性医院设立精神科。
  3.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初步缓解。全省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比例由现在的2.25名/10万人提高到2.8名/10万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4.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有效落实。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报销比例;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管控率达到100%。
  5.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提升。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能力显著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省级依托12320卫生热线,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并与各市设立的热线电话互联。省、市普遍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根据需要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6.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全省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7.精神卫生工作社会氛围显著改善。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50%以上。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四、工作任务
  (一)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
  1.省、市、县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的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辖区内精神卫生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日常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各级综治组织要积极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以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残联、老龄等部门和单位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例会,落实辖区内患者管理责任,动员社区组织、患者家属参与居家患者管理。(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等负责)
  (二)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1.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医院建设及设备经费投入,加快推进省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市、县(市、区)在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加快推动县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和县医院精神(心理)科建设。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同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本地区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督导评估和培训宣传等工作。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地区,要委托上一级或邻近地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并指定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各地应成立强制医疗所,负责被依法决定执行强制医疗程序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工作。尚未建立强制医疗所的市,当地政府应当指定至少一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并为其正常运转提供必要保障。(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管理。
  1.乡镇(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患者病情及治疗情况。各级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分别负责)
  2.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疑似病例报告制度,一旦发现辖区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通知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协助其家属及时送医诊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
  3.各地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分别负责)
  4.乡镇(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要增加对病情不稳定和曾经有过肇事肇祸行为患者的随访频次,消除安全隐患。各市、县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分别负责)
  (四)落实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
  1.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对于因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报销比例应当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分别负责)
  2.对于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各地要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或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负责)
  3.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资金,用于 “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特困家庭或强制医疗等精神障碍患者在现有保障政策支付后,仍需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五)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
  1.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研究制订加快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示范性项目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分别负责)
  2.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开办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建立起日间病床、工疗、农疗、职业技能训练等康复体系,逐渐形成医院—社区相衔接的康复服务模式。(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
  3.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随着保障能力的提升,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分别负责)
  (六)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工作。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高等院校要加强对其心理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工作者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2.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建立会诊、转诊制度,指导其他医疗机构正确识别并及时转诊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按照精神障碍分类及诊疗规范,提供科学规范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服务,提高患者治疗率。(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有条件地区的中小学、劳动密集型企业、养老院要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精神障碍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七)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各地要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负责)
  2.具备条件的市要依托12320热线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定期组织对热线接线员及网络管理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的培训和督导。(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应配备有资质的心理辅导老师,定期为被监管人员、戒毒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八)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高等医学院校要开设精神医学本科专业,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的课时;将精神医学专业纳入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开展在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的变更执业范围培训,以及县级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上岗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3.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招聘精神医学专业毕业生充实精神科医疗队伍,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经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的全科医生专职或兼职承担精神卫生管理工作。积极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九)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1.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建设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使其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省精神卫生中心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各地应逐级建立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重视并加强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要依法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必要时开展本地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十)加大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力度。
  1.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媒体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世界精神卫生日等精神卫生宣传活动,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分别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本地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患者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等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级综治部门要督促各级综治组织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并加大检查考核力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包括精神障碍在内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与指导;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探索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模式,制定发展和规范心理咨询机构的相关政策。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地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根据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加强科学研究。各有关部门及研究机构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与政策等软科学研究,为精神卫生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国家交流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
  (五)加强督导评估。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组织本方案实施。各地要对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2017年,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2020年,组织开展方案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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