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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6-03-18 15:42

陕政发〔2016〕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全面推进“十三五”期间我省快递业发展,打造现代服务业新亮点,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目标和问题导向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五种理念,发挥优势、弥足短板,以“互联网+”快递为方向,按照“市场主导、安全为基、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加快构建辐射中西部、联通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格局,走出一条有别于东部、优于西部的快递业发展新路子,为全省经济追赶超越发展再添新动能,为人民群众生活提供新业态。
  (二)发展目标。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和快递业空间布局,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到2020年,全省快递业务收入突破120亿元、业务量突破10亿件、进出省逆差(派收比)控制在2∶1、新增就业3万人,实现省内县级以上城市24小时投递、全国重点城市48小时投递,国际快件通达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将陕西打造成为“一带一路”最便捷的快递服务中心。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三)引进国内外优质资源。从落地优惠、航线时刻、运输集散补贴和加强服务等方面,深化与FedEx等四大国际巨头合作,吸引来陕分拨、报关和结算。研究制订引入EMS、顺丰、“四通一达”等国内龙头企业工作方案,鼓励来陕设立企业总部、全国性区域总部。深化落实省政府与阿里巴巴、京东、苏宁等知名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培育本土龙头企业。引导快递企业通过直营延伸、股份制改造等途径,实施兼并、联合、重组等资本运作,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重点培育1—2家西部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快递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本土快递龙头企业。(省邮政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三、抓好五大平台建设
  (五)提升电商平台功能。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应用电子商务,推进实施“电商下乡”工程。引入知名电商在陕设立运营中心或独立核算机构,建设区域型中转仓,推行“干线物流+中转仓+快递”模式。(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六)构建跨境电商平台。大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加快引进知名跨境电商平台,积极发展保税备货、跨境直邮、海外仓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研究设立大型免税购物中心。(西安海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七)发展互联网金融。加快发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供应链金融等服务模式,健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放宽抵质押要求,开展适应快递业特点的抵押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结合大数据发展,发展信用贷款。(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八)促进大数据云计算应用。鼓励建设快递企业公共服务云平台,支持大数据技术在快递领域广泛应用,利用商务大数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在延安和安康建立大数据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九)打造智慧物流。支持快递企业建设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物联网等技术,采用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专用技术装备,推进重点快递企业普遍使用机械传输、手持终端设备。统一电子运单编码、数据接口,实现快递企业信息系统与交通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对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完善快递服务网络
  (十)健全农村快递服务网络。整合邮政、商贸、供销等公共资源,支持“交邮合作”,实现客货运输站点、农资配送点、村邮站和快递服务点“多点合一”,提高农村快递配送网络覆盖率和使用率。在有条件的市(区)规划建设具备集中仓储、快件集散、冷链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快递物流园区,引导快递企业入区聚集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十一)优化城市快递服务网络。支持快递企业或第三方在政府机关、高校、住宅小区、地铁站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递墙”。鼓励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服务对象超过1万人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等学校配套建设适当的快件用房。发展体验经济、社区经济、逆向物流等便民利商新业态。支持快递企业开展代收贷款业务。(省邮政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二)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落实快递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快递车辆实行统一标示、指定类型,并允许在限行路段、区域优先安排通行时间、路线。各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用于城市收投服务的管理办法。放宽对快递企业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投放数量限制。(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负责)
  五、推行个性化服务模式
  (十三)鼓励快递服务工业个性化定制。鼓励电子信息、汽车、医药等技术密集型制造业整合高价值、小批量、多批次的递送需求,依托航空快递、限时快递等开展精益制造和准时制造。支持快递企业完善专业服务和技术装备,发展再包装、报关、保险、仓储等增值服务,为工业生产提供一体化供应链解决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十四)支持快递服务农业订单生产。结合“一县一业”、“一村一品”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在淘宝、京东等知名网商设立展销平台。引导快递企业重点围绕苹果、猕猴桃等优势特色农产品,提供包装、运输标准化、定制化服务,着力扩大农产品外销出省规模。(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六、实施快递“上车上机”链接工程
  (十五)推动快递“上车”。推广定时、定点、定线的农村物流“货运班线”模式,鼓励市到县和县到乡的客运班车代运快件。鼓励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电商快递O2O平台。开展高铁快件运输,在高铁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开行西安与主要城市间的跨局直达快运列车。(省交通运输厅、西安铁路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十六)推动快递“上机”。支持快递企业增开快件直达航路,鼓励快递企业包机、包舱运递快件。鼓励快递企业组建自营航空货运公司,在航线、航班时刻、货机及设备购置、地面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空港新城规划建设航空快件分拨中心,在西安咸阳机场建设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并整合国际邮件监管中心功能。在西安国际港务区、航空港建设跨境电商快件分拨中心。在西安、安康、陕北等地开展无人机寄递包裹试点。(省发展改革委、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西部机场集团负责)
  七、创新快递市场监管方式
  (十七)简化证照办理手续。向各类资本进一步开放快递市场,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证手续,落实工商登记“一照多址”和年度报告制度。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区)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省邮政管理局、省工商局负  责)
  (十八)缩短口岸通关时间。建立与国际快递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力等监管资源配置机制,实行 “5+2”工作制和24小时预约报关、报检,延长有效工作时间。完善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通信基站。推行电子商务出口快件清单核放、汇总申报通关模式。(西安海关、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政府口岸办、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十九)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实施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和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登记、X光机检验制度,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研究组建省邮政业安全监测机构,建立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省邮政管理局、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负责)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强化快递用地支持。各市(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快递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研究将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对将总部机构设在我省的龙头快递企业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快递用地享受物流仓储用地政策。重大快递业项目经批准可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十一)落实财税优惠政策。中、省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性快递设施建设,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总部机构设在我省的龙头快递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按申请实行全省汇总缴纳。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税负上升的快递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税负增加部分给予财政补贴。给予农特产品快递外销出省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推进新能源快递汽车购置及租赁模式,落实国家补贴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将快递员列入当地《职业培训专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并对符合政策或补贴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当年参加快递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从事邮政快递行业的本省农村劳动者,可比照省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对通过初次邮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快递企业引入的紧缺高级管理人才,在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各市(区)、各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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