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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命名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通报

时间: 2016-03-18 15:35

陕政函〔2016〕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各地以建设“三个陕西”为目标,以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提高城镇管理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鼓励先进,更好地推动全省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工作,带动和引领全省城镇建设发展,省政府决定,命名汉中市、榆林市、延安市等3个市为“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各奖励20万元;岐山县、山阳县等2个县为“省级生态园林县城”,各奖励10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努力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县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每3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撤消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命名。全省其他市、县要向受表彰的市、县学习,通过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持续推动全省城镇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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