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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6-03-03 15:54

陕政发〔2015〕5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突出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在资金、土地、财税、路权方面优先支持,着力提升公共交通服务保障水平。到2020年,通过加快基础建设,提升服务品质,逐步构建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舒适文明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具体目标如下:
  西安市、西咸新区建成“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快速公交为补充、微型公交为衔接、公共自行车为延伸”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25标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公共汽(电)车正点率达到85%,新增及更换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65%,累计开设10条以上纯电动或混合动力公交专线。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汉中市基本建成“常规公交重点发展、快速公交适度发展、公共自行车配套发展”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15标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0%,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公共汽(电)车正点率达到85%,新增及更换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40%,累计开设1—2条纯电动或混合动力公交专线。
  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基本建成“常规公交为主体、公共自行车为补充”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98%,万人公交车拥有量达到10标台,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0%,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70%,公共汽(电)车正点率达到80%,新增及更换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重达到30%以上。
  县城的发展目标由所属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城市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调控。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交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时统筹考虑地块开发强度、人口指标及公共交通承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和规模,优先保障公共交通用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优化线网布局和站点设置,落实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及自行车、步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含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候车亭等)及配套服务设施(含公交专用道、自行车道等)建设,并纳入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在重要客流集散地、轨道交通站周边建设公交换乘站和公共停车场,方便接驳换乘。公共交通设施用地范围的地上地下空间,要按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企业运营亏损。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要实施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新改建大型住宅区、商业、文化、卫生等公共设施,必须配建公共交通设施,确保同步设计、建设、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落实建设资金。规划、市政、公安等部门要在新改建城市道路时,合理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和自行车道,加强公交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施划管理工作,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路权。
  (三)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结合城市特点,构筑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优化调整公共交通站点及线网布局,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增强公共交通服务的便捷性。鼓励开通商务通勤班车、社区接驳班车、微型公交等特色公共交通服务,拓展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增强公共交通服务的多样性。加快公共交通运力升级,推广应用安全、低耗、低排放和新能源公交车,提高公共交通服务的舒适性。引导公共交通向城市周边覆盖延伸,并考虑与原有班线有效衔接。积极试行关中地区有条件的城市间开通城际公交,推进毗邻城市间距离适中、客流量大的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优化城市公交经营结构,推行公司化经营模式,逐步取缔挂靠和承包经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公交车辆安装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重点区域客流、车辆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警服务。制订完善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高度重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试运营评审及第三方安全评估制度。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强防控检查,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运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制度,加大投入,配备专职人员和安检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水平。
  (五)提高智能化水平。加强各种运输方式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电子站牌系统、公交优先车道监控及信号系统、公共交通智能调度系统,为公众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出行服务。大力推进公共交通安全监控与应急处置系统建设,实现对车辆、站点的动态监控,提升安全预警和应急保障水平。加快建设公共交通移动支付系统,推广公共交通“一卡通”跨区域、跨行业互联互通。
  (六)完善票制票价和补贴补偿机制。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企业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完善听证制度,科学制订公共交通票价,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加快制定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办法,建立完善价格成本监审、核定和政策性亏损补偿机制。认真落实老、残、军等特殊人群乘坐公共交通的票价优惠政策,对运营企业实行低票价、“一卡通”优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给予补偿补贴。
  (七)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抓紧推动《陕西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公共交通在准入退出、补贴补偿、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共交通场站建设技术要求、运营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探索出台农村客运公交化和城际公交在通行条件、站点设置、线路长度、车型结构、票制票价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便于各地推行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公共交通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各方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定期会商解决公共交通发展重大问题,合力开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新局面。
  (二)加强资金支持,提供政策保障。各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公共财政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和公交场站建设、新能源公交车辆购置,大力支持公共交通发展。财政部门应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向公共交通倾斜,及时足额发放公交企业的成品油价格补助、天然气调价补贴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资金。物价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新能源公交运营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公交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公交车辆购置税。推进公共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推广PPP模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对公共交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
  (三)开展示范创建,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支持西安市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同时在我省其他城市开展“公交优先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创建工作要在各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创建目标、重点和措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创建活动作为发展民生公益事业的重要抓手,加大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制订创建标准和考核验收办法,加强指导和监督。
  (四)强化绩效考核,加强社会监督。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公共交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与考核,定期发布考评结果,并与政府目标考核挂钩,形成长效推进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的监督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企业运营绩效、发放补贴、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建立公共交通企业工资增长机制,切实提高职工待遇。健全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实行线网规划公示和运价听证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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