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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 2016-12-16 09:16

陕政发〔2016〕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信心,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1.民营经济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2015年,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9630.16亿元,占GDP比重53.4%;从业人员706.5万人,占就业人员总数73.6%。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扎实推进,发展层次逐步提高,在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不强,县域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民间投资信心不足等突出问题,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发展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常态下民营经济发展,提出要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实现“追赶超越”的重要着力点。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民营经济的定位上,客观评价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地位和贡献,了解诉求、倾听呼声,在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大背景下,以政策为依据,以问题为导向,对症施策、精准发力,毫不动摇地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2.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在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的重要讲话,为我们加快发展民营经济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省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精神实质,着力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切实做到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立场坚定,在政治待遇上公平一致,在管理服务上一视同仁。要及时了结因政策因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为民营企业消除后顾之忧,帮助其轻装上阵、放心发展、放手发展。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优化环境、精准扶持,释放潜力、激发活力,加快培育一大批民营经济骨干企业。到2020年,民营经济在数量、规模、结构、效益上实现新的突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比重达到58%左右,对全省发展的支撑、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多措并举,培育和壮大民营骨干企业
  3.进一步放宽发展领域。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民用机场、电信、油气勘探开发、互联网视听、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基金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项目实施,提高民间资本投资回报。定期制定发布民营经济优先发展领域项目投资目录和政府采购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4.鼓励扶持民营企业梯队成长。按照“育小、扶中、抓大”的思路,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梯队成长培育行动计划,对确认为行业、成长、创业“三星”民营企业的项目,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指导推动个体工商户转为公司制企业,转型后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办理房屋所有权更名的,对小微企业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加大力度促进工业小企业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力争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00户以上,省级对每户新增企业奖励10万元,市、县财政应视财力再给予奖励。加快培育一批有条件做大做强的民营骨干企业。省财政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生产性投资项目,2016年9月1日起,根据一年内实际新增固定资产贷款额给予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对首次入围“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的民营企业,以及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省政府分别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负责)
  5.引导支持大企业和军工企业与省内民营企业开展协作配套。鼓励大企业在原料供应、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环节与民营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发展配套产品,形成产业集群。建立汽车配套产业联盟,组织省内汽车零部件企业与吉利汽车、陕汽控股、跃迪新能源等企业加强对接协作,力争省内配套率达到40%以上。稳步推进专用装备、机床工具、航空航天等领域产业配套发展,着力提高重大工程项目省内配套率。将民营企业重点产品列入省内企业配套协作指导目录,支持民营企业参加重大工程项目协作配套推进活动。稳步扩大军工外部协作,争取全年新增50家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维修领域。积极开展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试点,对通过竞标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单位,按实际科研项目经费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补助。对取得军贸出口生产任务的民口单位,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6.鼓励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加快发展。鼓励民营企业依托高校建立深度融合的新型研发中心、设立联合基金,省上按总额20%比例出资支持。鼓励民营研发中心科技成果在省内优先转化,对成功实现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根据产业化规模和纳税总额,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吸纳方的民营企业总额合计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对民营企业自主研发生产并投向市场的省内首台套产品,按其销价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建立科技型企业成长培育库,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对接中省重大科技战略部署,突破关键核心和产业化技术,占领发展制高点。大力培育一批“瞪羚企业”,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提供一定额度免息周转资金,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的无偿资助、优先股低息贷款等多种方式促进快速成长。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认定企业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以及相关项目资金。(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7.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开放型经济发展。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陕西自贸区建设发展。支持我省优势民营企业实施境外并购,建立研发营销基地,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抱团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创办企业、兴办产业园区。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网络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我省民营企业与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积极引进省外、境外企业家、战略投资者以及技术和管理人才来陕投资兴业。对民营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兴办的控股企业,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补助;对中国民企500强在陕西建立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的,省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负责)
  8.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经济和现代服务业。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虚拟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支持网络众包、异地协同设计、规模化个性化定制、精准供应链管理等新业态发展,支持总集成总承包、集成式智能创新、电子商务等新模式的推广,帮助民营企业打造竞争新优势。支持传统行业民营企业提升发展层次、加快转型升级,发展研发、咨询、设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社区服务、便民商业、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对民营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上述收费项目,属于小微企业的,按照对小微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9.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股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村镇银行等机构,参与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制。(省金融办、省商务厅、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负责)
  三、破解融资难题,着力降低成本
  10.继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比重,增加服务小微企业的科技支行、小微支行等特色支行数量,扩大覆盖面。对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实行不考核存款的保护期政策。推动和发展内外部投贷联动业务,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下放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权。加强对县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支持当地小微民营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发行“三农”、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研究出台具体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将用于理财产品的资金以委托贷款或直接参股担保公司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平台系统作用,有针对性地解决为大企业配套的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陕西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等负责)
  11.积极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要结合民营企业发展需求,加快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积极推广“税银通”、创业贷、投联贷等做法,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保理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法人代表个人财产担保贷款、联保协议贷款、质押、保证贷款、公司担保职工自然人贷款等金融产品。适当提高土地、房产、林权、知识产权等抵押率,扩大信贷投放。严禁金融机构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防止抽贷、压贷和断贷。建立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有订单、有效益但短期资金紧张的企业,采取收回再贷、续贷展期、资产置换等方式予以支持。大力发展以企业互助基金为风险缓释手段的信贷产品;探索建立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陕西保监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等负责)
  12.支持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加强培训辅导,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用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等直接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有实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新四板”挂牌。鼓励指导贫困县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用好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机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进入“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根据融资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100万元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的企业,减半收取挂牌费并按融资额度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13.建立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整合组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集团公司,提高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担保能力。各设区市政府要积极推进现有融资担保机构的整合重组,加快组建1至2家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通过股权投入、风险补偿、奖补等形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发展。(省金融办、省金融控股集团、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政府等负责)
  14.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全面落实中、省降成本各项规定,着力降低行政审批成本、涉企收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企业用地、用电、用气、用热等成本,降低交通运输收费和物流成本。对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民营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民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举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及相关费用,按税法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企业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在持有股权满2年的当年,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负责)
  15.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市、县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状况,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投入,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县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及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上市融资及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奖补等。积极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放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市、县建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省级产业发展母基金引导下,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县域工业集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工业集中区加快发展。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发起和参与成立陕西民营企业联合投资公司,以资本为纽带,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合力助推民营经济发展。(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省金融办等负责)
  四、完善服务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6.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发挥“互联网+”作用,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形成体系完善、功能齐全、覆盖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的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专业资源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资源共享。支持高校和社会教育资源与民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为民营企业培育人才。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维权服务,畅通民营企业投诉渠道,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省中小企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省教育厅等负责)
  17.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整合现有信用平台资源,建立和完善涵盖金融、工商、税收、环保、质监、海关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信用平台,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快建立企业诚信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定期发布企业诚信“红黑榜”,引导民营企业强化诚信意识,培育信用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实现和谐发展。(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18.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鼓励支持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机构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科技孵化器。重点抓好50个示范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切实用好国家支持资金,抓好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项目建设。“十三五”期间,力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实现县(市、区)全覆盖,力争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15个国家级示范基地。对确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市(县)给予不低于4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加强组织协调,优化发展环境
  19.强化组织协调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和商会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政治核心、政治引领作用。(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0.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各类经营许可证负面清单管理,积极推进“证照分离”试点。开展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加快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健全代办机制,对民营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提高行政监管效能。(省编办、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21.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省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把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全省各级政府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扶持民营经济的具体措施。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和鼓励激励机制,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真正增强获得感。(省委考核办、省统计局、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22.加强舆论宣传和督促检查。各类新闻媒体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中、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相关法规政策,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各地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省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评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努力营造凝心聚力共促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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