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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6-12-02 10:10

陕政办发〔2016〕8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及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立足乘客安全便捷出行,坚持问题导向,推广“互联网+”技术应用,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新老业态、乘客驾驶员与企业的利益,完善法规体系,依法推进改革。因地制宜,稳慎推进。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把国家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因城施策,循序稳慎实施改革。
  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优服务、促改革、保稳定、强监管”。优服务——适应市场需求,为社会公众提供差异化、个性化、品质化出行服务;促改革——创新服务方式和经营模式,促进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保稳定——做好风险预判,强化应对,维护行业稳定;强监管——落实多部门联合执法和协同监管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和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力争全省每个市县达到“4个具备”:具备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具备功能齐全的综合服务区;具备监管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在服务方式、车辆配置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力争达到4个“100%”:100%实现巡游车提供电召、APP服务;100%提供电子支付;100%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100%实现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加快转型升级。
    合理确定运力规模。各地应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科学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新增或更新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改革经营权制度。新增或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经营期限从其相关法律规定。新增或更新经营权自本实施意见发布起,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在2016年底前制订有偿配置向无偿使用的过渡方案,科学确定过渡时间。既有经营权在期限内需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服务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法等问题的,依法依规收回经营权。  
  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与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个体经营者实行组织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规范企业收费行为。各地要抓紧清理、废止违反国家政策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企业不得利用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或要求垫资、借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或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鼓励和引导企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等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多渠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承包经营者和个体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实行注册上岗并直接运营。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通过建立驾驶员代班制度、定额核减休息日承包费等方式,避免驾驶员超时超强度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
  健全运价管理机制。各地应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二)规范网约车发展,促进融合共生。
  明确许可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满足《管理办法》各项许可条件。平台公司在企业法人资格、约车平台服务、数据交互处理、纳入部门监管、安全保护措施、支付结算服务等方面要满足相应要求;车辆在车型等级、卫星定位、安全运营等方面应具备相应条件;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退出经营;驾驶员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具体许可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在规定职权内结合实际确定。
  简化许可程序。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线下服务能力由受理申请的服务所在地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结合线上服务能力审核结果依法办理许可。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分别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规范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合理计程计价,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平台公司要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证运营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平台公司要按照税务部门有关标准和规定依法纳税。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结合实际对网约车经营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
  规范合乘出行。各地应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信息服务平台三方权责关系。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可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实现共享出行。
  (三) 提高服务能力,强化行业监管。
  完善服务设施。各地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妥善解决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加气、充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科学选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力度。
  创新服务方式。各地要加快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计分析,提升投诉处理、失物查找等服务能力。推广电召、网召运营服务,逐步实现与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的自动转接与并线运行。提升驾驶员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引导移动、电子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应用普及,为乘客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建立信用体系。各地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评价系统,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制定服务标准,鼓励诚信经营,加强对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失信行为等信息披露,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公布,并将其作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依法强化监管。抓紧推进《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订工作,完善配套政策规范,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营运、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推行网上监督和社会监督,实现政府信息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的信息共享、及时跟踪和全过程监管。
  维护行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改革稳定工作,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密切关注行业动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预警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省行业改革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周密谋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思路、实施路径和政策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抓好落实。
  (三)落实工作经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范围广、任务重,各地要落实管理机制和工作经费,尤其是有偿使用费取消后无经费来源的地方要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改革提供经费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加强社会沟通,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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