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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陕西银监局关于推进陕西民营银行
设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银监局关于推进陕西民营银行设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6-01-19 15:45

陕政办发〔2015〕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银监局《关于推进陕西民营银行设立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2日

 

关于推进陕西民营银行设立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西银监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民营银行发展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推动陕西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发展,公平对待。将民营银行设立作为探索金融改革的重要抓手,对民间资本和其他资本公平对待、一视同仁,鼓励符合条件尤其是代表陕西优秀、优势民营企业特点、特色和组合者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以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的金融服务。
  (二)依法合规,防范风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自愿申请,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准入条件、许可程序审核,成熟一家,设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
  (三)循序渐进,创新模式。根据陕西经济特点,依靠优秀、优势民营企业带动,积极稳妥推进民营银行新设工作。鼓励民营银行发挥比较优势,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通过“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匹配度,与全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补发展、错位竞争。
  二、准入条件
  (一)坚持依法合规,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民营企业应满足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陕西省内,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表现,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条件。属于国家限制类行业的民营企业不得作为发起人。主发起人的自然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本国公民,且不得持有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证明或实际同时具有其他国家国籍。
  (二)防范风险传递,做好民营银行股东遴选。拟投资民营银行的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奉公守法、诚信敬业,其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持股比例不得超出试点标准上限比例。
  (三)夯实发展基础,严格民营银行设立标准。设计良好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确定合理可行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经营方针和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及信息科技架构等。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注册资本应满足20亿元人民币的最低限额,应制定合法章程,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借鉴试点经验,确定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三、申设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和银监会民营银行行政许可操作细则规定,民营银行申设包括申设辅导和正式申设两个环节。
  (一)申设辅导。由陕西银监局启动,包括可行性调研、论证、会商三个阶段。
  1.可行性调研。由陕西银监局通过获取和核查材料、约谈发起人、舆情查证、实地调研、向发起人授信银行下发调研问卷等方式,对有申设意向的民营企业进行可行性审查,包括是否具有良好的主观意愿和动机,是否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有无不良记录,发起设立方案是否科学、完善,是否履行了“民营银行发起人资质条件互审互诺”程序,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性等。对意向申请人存在的问题,陕西银监局负责予以辅导。
  2.论证。由陕西银监局向银监会城市银行部报告可行性调研情况,与城市银行部就拟设民营银行的可行性、合法性、完善性进行论证,主要审查拟设民营银行的风险承担制度,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股东资质条件和财务状况,拟设民营银行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经营方针和计划等,并将论证结果反馈意向申请人。
  3.会商。银监会协同省政府共同研究、商定机构准入营运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处置责任等事项,确定市场定位和业务特色,落实支持拟设民营银行发展和风险防范的相关责任,商议促进民营银行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
  (二)正式申设。包括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陕西银监局提交,陕西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发起人提交的筹建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基本情况、发起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关承诺书、筹建方案、法律意见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件。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民营银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筹建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2.开业。开业申请由筹备组向陕西银监局提交,由陕西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筹备组提交的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拟任职的董事、高管任职材料,组织结构图,验资证明、股东名册,营业场所相关证明材料、与信息科技安全有关的材料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件。民营银行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参照《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城市商业银行的有关要求,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陕西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民营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陕西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民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陕西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省金融办和陕西银监局共同牵头建立民营银行设立工作协调机制,分别落实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指定具体联络部门和联络人,定期沟通工作进展,推进、解决申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有申设意向的民营企业的协调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落实,银监会、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由陕西银监局牵头落实。如遇确需协调督办的事项,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及其他有关业务厅局、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调予以解决,重大情况及时报省政府研究。
  (二)强化政策辅导。省金融办和陕西银监局负责对有申设意向的民营企业开展政策宣介、制度解读和流程辅导,将申设审核工作关口前移,做好民营银行筹备组与意向入股企业的对接服务,引导发起人树立合规、持续、稳健经营的良好动机。  
  (三)定期动态跟踪。一是建立申设机构周报机制。由进入申设辅导期的民营银行筹备组每周向陕西银监局书面报告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解决措施及相关意见和建议。二是建立监管机构跟踪机制。由陕西银监局梳理汇总民营银行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点批示和进展情况,定期抄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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