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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6-08-17 09:33

陕政办发〔2016〕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陕西省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日

 

陕西省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为切实做好2016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及中、省有关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地质灾害现状和年度降水趋势预报,制订本方案。
  一、全省地质灾害现状及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概况
  全省划分出34个地质灾害易发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92%。全省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2229处,直接威胁人口55.8万人。地质灾害隐患点中威胁10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64处,威胁500—1000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有89处。
  受汛期持续强降水和突发性暴雨以及人类不合理工程活动等因素影响,2015年全省发生地质灾害38起,造成12人死亡、57人失踪、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2亿元。2015年全省地质灾害应急演练1394次,参加演练人员12.6万人次;全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76万人次;成功预报了11起地质灾害,避免人员伤亡262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908万元。妥善处置了山阳“8•12”突发特大山体滑坡灾害;19个县(区)被国土资源部命名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
  二、2016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据省气候中心预测,我省今年气候年景总体偏差,汛期全省降水总体偏多,关中、陕南降水偏多1—5成,关中西部和陕南西部偏多3—5成。
  根据全省地质灾害分布规律、历史灾情和气候趋势,受强降雨和人为不合理工程活动的影响,2016年全省地质灾害的发生频率、密度和造成的损失较常年偏重,以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时段上,春末夏初、盛夏、晚秋是重点;区域上,陕北南部、关中西部、陕南西部地区是重点,有关重点区域、县城、矿区、路段要特别加以防范(详见附件)。
  三、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健全完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四大体系为核心任务,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加强统筹协调,提高防治效率,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御能力。
  (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目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地质灾害防治制度体系建设。
  开展《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立法工作。制订出台《陕西省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认定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建设。
  (1)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由省国土资源厅部署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县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调查成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2016年组织开展西安市长安区、灞桥区、临潼区、周至县、户县,渭南市临渭区、华州区、华阴市、潼关县等9个地质灾害重点县(市、区)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
  (2)编制“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3.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1)推进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建设“有制度、有机构、有经费、有监测、有预警、有评估、有避让、有宣传、有演练、有效果”的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对已经建成的30个高标准“十有县”进行评估,新完成15个高标准“十有县”建设。
  (2)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各市、县(区)政府要全面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工作,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县城、重点矿区、重点路段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人和治理责任;对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落实监测责任人,制订隐患点避险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方案到点、措施到位,对部分危重隐患点的防范要采取加密措施。
  (3)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水平。各地要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报会商机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气象、防汛要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推进市、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提高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
    4.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
    (1)加强地质灾害预防管理。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扶贫、教育等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防治主体落实防灾责任和防治措施,督促建设、开发主体严防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灾害及导致人员伤亡,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切实避免地质灾害导致群死群伤事件发生。凡是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中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要同时进行,坚决避免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2)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各地要抓住党中央实施扶贫攻坚重大决定的契机,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优先纳入精准扶贫、易地搬迁范围,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实施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凡已经搬迁的受地质灾害威胁住户,要严格落实即搬即拆制度,绝不能出现新房已建、旧房不拆导致群众居住老房发生伤亡的问题。
  (3)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各市、县(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要按照“治理一个、消除一个”的原则,加快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工作。各地对“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达的治理补助项目要抓紧完工;组织做好2016年省财政已经下达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确保项目发挥工程治理效果。
    5.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体系建设。
  (1)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制度。各市、县(区)要加快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抓紧开展市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险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基层干部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和技能。
  (2)加强市县地质灾害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各地要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健全完善 “对口到市、派驻到县”的地勘单位技术支撑体系,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地质环境专家库,发挥专家在项目审查、应急调查、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3)健全和完善汛期地质灾害值守,强化应急处置。各市、县政府要加强汛期地质灾害应急值守,健全完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强化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工作,避免群众和抢险救灾人员伤亡。
  四、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各市、县(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各市、县(区)政府要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工作经费。
  积极筹措并合理使用资金,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各市、县(区)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要将各地财政投入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情况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夯实防治基础,提高工作水平。
  各市、县(区)政府要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监测防范,汛前、汛中、汛后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严格执行地质灾害灾情统计、应急调查、速报等规定,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要结合“防灾减灾日”“世界地球日”等,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四)加强内外联动,增强应急能力。
  健全完善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气象、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地震、扶贫等部门和单位在做好本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防治地质灾害。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与职责,积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及时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报省政府。
  附件:陕西省2016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


附件  

  陕西省2016年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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