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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陕西段)
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陕西段)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16-08-17 09:27

陕政办发〔2016〕45号

西安、咸阳市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以下简称银西铁路)是连接以银川为中心的沿黄城市带与以西安为中心的关中天水经济区的快捷通道,是国家快速铁路网的组成部分,是振兴陕甘宁革命老区,加快西部大开发,促进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银西铁路(陕西段)涉及西安市未央区、经开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咸阳市渭城区、秦都区、兴平市、北塬新城、礼泉县、乾县、永寿县、彬县共3市(新区)11个县(区、新城),建设工期5年。为确保新建银西铁路(陕西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拆迁工作
  银西铁路(陕西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代表省政府实施统征,西安市、咸阳市政府和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沿线县(市、区)政府、新城管委会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二、关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范围为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明确的铁路红线内范围,征地拆迁补偿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6500元/亩,涉及市、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3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砍移成片果树6000—18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6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2000—4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5.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450—550元/平方米、砖木房550—650元/平方米、砖混房650—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按每户每月500—1000元标准计付6个月的搬迁及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奖励费为5000—10000元/户。
  拆迁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因拆迁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附着物补偿按铁路永久用地标准执行。集中安置“三通一平”费用,在县(市、区)政府报送设计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踏看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各方共同确定;分散安置的,“三通一平”补助费用按3.5万元/户标准执行。西咸新区等上楼安置区域,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7.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储备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市、区)政府、新城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成本予以补偿。
  9.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10.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新城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回收地。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四)其他相关问题。
  1.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市、区)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涉及异地补充耕地的,按照异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办理。
  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11号)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该项目实施免收河道占用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施工期间水资源费按从低优惠原则收取。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造成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给予补偿。
  (五)省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西安市、咸阳市政府和西咸新区管委会及有关县(市、区)政府、新城管委会具体做好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的保障协调工作。要妥善安置好被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并积极组织宣传,动员群众顾全大局,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要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行分包建设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阻挡施工,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银西铁路(陕西段)工程顺利建设。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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