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在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治理工程
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时间: 2016-07-01 15:54

陕政发〔2016〕16号

  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十三五”治理工程(以下简称禹潼段治理工程)列入了国务院批准的《黄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和《黄河流域防洪规划》。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禹潼段治理工程建设范围北起韩城市龙门镇,南至潼关县秦东镇,全长132.5公里,占地范围按工程临河、背河各30米控制,涉及韩城市、合阳县、大荔县、潼关县的9个乡镇(街办),具体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以项目法人黄委会陕西河务局设定的界桩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禹潼段治理工程占地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建;禁止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禁止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等。除婚嫁、军人退伍转业、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外,其他人口不得迁入上述区域。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禹潼段治理工程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实物调查,调查工作务必公开、公平、公正,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向群众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