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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
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第二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

时间: 2016-07-01 15:41

陕政办发〔2016〕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中,涉及我省的146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6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自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一律予以取消。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已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抓紧修订完善行政许可目录和权力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内容,切实做好跟踪督导工作。同时,对国务院已取消但我省地方性法规中仍有规定的条款,要抓紧梳理并按程序提请修改。
  
  附件:1.陕西省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46项)
          2.陕西省落实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6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

 

附件

  陕政办发32号附件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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