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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
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6-06-02 14:55

陕政办发〔2016〕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
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为进一步适应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驾驶培训和考试需求,推进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第一、便民利民、开放竞争、公正廉洁”的原则,稳步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启动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正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
  (二)进度安排。
  1.做好前期准备(2016年1月至5月)。制定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以及基于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机动车驾驶人自主约考和社会考试员招聘办法等。2016年2月起,驾驶员理论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逐步推行自主报考。
  2.及时启动实施(2016年6月至12月)。2016年6月,发布考场建设和租用信息,8月开展社会考试员招聘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各市实行“计时收费、按学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方式的驾驶培训机构要达到50%以上。
  3.不断完善提高(2017年1月至12月)。2017年5月1日前,基本实现驾驶培训和考试报考分离,建立互联互通的驾考信息平台和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互联网+”“一站式”的驾考服务。通过运行、反馈、评估、修正,不断完善驾考改革制度,形成服务便捷、运行规范、程序透明、监管严密和群众满意的驾考管理工作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创新驾驶培训模式。
  1.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驾驶人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全国试点单位取得成功经验后,逐步推行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禁止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陕西保监局负责)
  (二)规范驾驶培训行业发展。
  4.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条件。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推动市场良性发展。(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5.强化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责任。驾驶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培训结业的,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保证驾驶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6.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水平。认真贯彻落实驾驶培训考试内容和标准,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训,推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范,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驾驶规则体系。改进理论知识培训内容,采取远程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促进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训练交叉融合,提高驾驶培训专业化、系统化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7.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核、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8.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严格教学活动监督管理,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严格考核和退出机制。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负责)
  (三)提高驾考供给能力。
  9.优化考点布局。按照“就近考试、就近领证、方便群众、满足需求”原则,2016年4月底前,制定《陕西省小型汽车驾驶人考场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以及小型汽车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考场,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积极推进市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委托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省公安厅负责)
  10.鼓励建设和使用社会考场。2016年5月底前,制定《陕西省驾驶人考场建设标准》,统一全省新建考场标准,对在用考场按照新的标准进行改造。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2016年6月底前,制定《陕西省驾驶人社会化考场政府有偿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
  11.解决考试积压问题。对报考单项科目排队超过2个月的考生,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安排异地考试、购买社会考场服务、增加考试警力、推进考试业务下放等方式予以解决。必要时调配异地考试员组织集中考试,全力缓解考试积压存量。(省公安厅负责)
  12.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2016年4月底前,制定社会考试员招聘办法。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试行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实行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省公安厅负责)
  (四)公开公平公正组织驾考。
  13.实行自主报考。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5月1日前实现驾驶培训和考试报考分离。建立考试预约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电话、办事大厅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公安机关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组织2个以上市(区)开展异地约考试点,及时发现和解决考试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加大约考平台考试计划量,鼓励在训学员自主报考。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缴纳考试费。(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
  14.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保证新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素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场地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推行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试严格公正。(省公安厅负责)
  15.实行考试随机安排。严密考试组织形式,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坚决杜绝人为操作。(省公安厅负责)
  16.实行考务公开。公开考试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实行考场开放,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省公安厅负责)
  17.优化考试程序。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当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版本的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系统,提高考试工作效率。(省公安厅负责)
  (五)规范驾驶培训考试。
  18.健全驾驶培训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建立省级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强化对培训过程动态监督,督促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推进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建立学员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19.完善驾驶考试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对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省公安厅负责)
  20.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建立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1.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收受或索取考生财物的违法行为。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公安厅等负责)
  22.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各地要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一旦发现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要立即要求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负责)
  (六)提升驾考服务管理水平。
  23.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推行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驶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驾驶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场所、互联网等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费用。公安机关应按规定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24.完善驾驶人体检制度。实施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驾驶人体检工作。贯彻落实全国老龄驾驶人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5.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认真做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满足我省驾驶员出境驾车需求。(省公安厅、省外事办等负责)
  26.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省公安厅负责)
  27.逐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贯彻落实单眼视力障碍人员驾车视力检测标准、上肢残疾人驾车加装辅助装置等规定。实施残疾人驾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鼓励有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省残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市、县、区要将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部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好落实。拖拉机驾驶培训考试工作,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开展。(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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