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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5-05-19 09:35

陕政发〔2015〕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为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我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从2015年起,全省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对继续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支出,与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统筹安排,政府性基金可以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盘活存量资金,将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不断扩大国有资本收益征收范围,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2015年,省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比例应达到20%,2017年提高到25%,2020年提高到30%。
  二、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
  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基层民生专项资金要将分配结果公布到户到人。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特别是民生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全面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要不断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按经济分类详细反映。要加大“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其中财政部门要公开本级“三公”经费总体支出情况,各部门要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的明细情况。
  三、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各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要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部门要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省级在编制2016年预算时,同时编制2016—2018年财政中期规划。省级各部门、各市县要积极推进部门预算中期规划和当地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
  四、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
  全省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经省政府批准,省级和市县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一般债务予以弥补,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经省政府批准,省级和市县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举借专项债务,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五、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全省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政府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可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在未还清省级临时救助资金之前,相关市县原则上不得新增年度收支缺口。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六、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全省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严格减免税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和监督体系,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努力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改善财政收入质量。
  七、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今后,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省级各部门、各市县起草其他法规、发展规划、区域政策和扶持意见等,都不得突破国家和我省统一的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全省各地、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要予以取消。在省内实行统一的按税种、按比例划分的财政收入体制,逐步取消对部分地区实施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省级各部门、各市县要对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要设定优惠政策实施时限,到期后停止执行。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八、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全省各级政府要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强化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积极推进人员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监控,切实解决违规进人、“吃空饷”等问题,确保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总人口等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需要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结合税费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统筹安排这些领域的经费。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在此之前,负责资金分配的部门要按规定将资金具体安排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
  九、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预算确定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后的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要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省级财政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政府或项目实施单位。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省和市(区)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财政接到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将预算正式下达到县级政府或项目实施单位。规范预算变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中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省级财政要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县区的补助力度。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中属于市县事权的项目归并到一般性转移支付,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中省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各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努力提高县级财力均衡度。
  十一、积极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每年6月起启动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予以归并,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对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逐一进行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要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压缩或实行零增长。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式,推行零基预算。实行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对用于个人补贴、救助等民生方面的专项资金,要按政策和标准足额予以保障;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方式,积极推进股权投入和基金管理模式,加快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任务完成的,由财政部门及时收回;需继续实施的,由财政部门根据绩效情况综合评估,对使用效果差的予以取消或者核减规模。在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中央和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中省和市县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中省和市县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
  十二、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财政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市区2年以上尚未使用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中省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收回;政府性基金结转规模较大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建立预算编制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对常年累计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要适当压缩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制度、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有效控制新增结余结转资金。
  十三、规范国库资金管理
  全省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确需新开设非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的,省级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须提供相关开设依据,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准。禁止在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禁止开设委托贷款账户,禁止异地开设财政专户。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全省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各级财政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十四、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全省各级政府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积极开展财政支出事前评审,强化预算执行监控,构建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绩效预算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十五、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从2015年起,全省各级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和预算管理。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省政府确定全省举债额度,报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各部门债务举借计划、债务风险及财力等因素确定各级政府和省级部门举债限额,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全省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方式,其中省级债券由省政府发行,市县级债券由省政府代为发行。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政府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全省各级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研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政府性债务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要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责任追究。
  十六、严肃财经纪律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算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要规范理财行为,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编报预决算,按规定的用途拨付和使用财政资金。各地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违规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涉及违规违纪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制度创新和利益关系调整,任务艰巨,面临许多矛盾和困难。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观念,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省财政厅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抓紧制定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印发省级部门、各市县执行。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各项改革落实工作,合力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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