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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15-05-19 09:15

陕政办发〔2015〕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上述事项中,我省需相应取消初审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11项,承接落实的行政审批项目10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37项,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5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8项。
  根据《决定》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我省一律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关部门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1.我省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1项)
     2.我省承接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0项)
     3.我省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37项)
     4.我省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5项)
     5.我省落实国务院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58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7日

 

  陕政办发14号附件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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