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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项目建设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项目建设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5-03-18 09:00

陕政办发〔2015〕2号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项目建设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在建矿井现场管理,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我省煤矿项目建设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安全责任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是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上级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安全承担监管责任。项目施工单位对其承建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上级管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管责任,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项目监理单位对其监理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监是现场安全监理直接责任人。
  二、严格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审批,未按规定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开工备案、报备手续,不得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等主体工程施工。生产系统建成后未按规定验收合格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
  三、加强参建单位管理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承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强矿压等严重灾害矿井必须具有相应的经验和业绩,严禁超资质、借用、挂靠资质承揽工程,严禁转包、非法违法承包分包工程。借用、挂靠资质施工引发事故的,在追究借用、挂靠资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严肃追究被借用、被挂靠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现场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对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落实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安全责任,履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要配齐、配足地质、掘进、机电、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井下通风、安检、瓦检等管理。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施工安全投入,落实各个岗位、环节安全职责,落实区队长跟班和项目部领导、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施工、技术、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禁建设项目赶施工进度、赶工期。
  五、加强重大灾害防治
  韩城矿区矿井和彬长、麟北矿区煤层埋深超过500米矿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分别对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煤岩层冲击地压、强矿压倾向性进行评估,施工过程要落实防治措施。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扇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涌出量大时,必须先抽后掘,掘进工作面风排瓦斯量不得超过3立方米/分钟。立井施工中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悬吊管、线每周要检查1次,钢丝绳悬吊管、线起落后必须进行检查。建井施工中出现瓦斯超限、冲击地压、突水等重大灾害征兆,必须立即停工并撤出人员。
  六、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政府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部门要坚决查处打击违法用地和非法开采行为。电力、公安部门不得向非法煤矿建设项目供电和供给火工品。
  七、严肃责任追究
  煤矿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停工整改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进行处罚。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建设和施工等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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