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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
采石场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15-03-18 08:48

陕政办发〔20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从根本上扭转我省采石业“多、小、散、乱”局面,提高石材资源对经济建设的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破坏,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陕西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全面加强采石场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调查摸底,严格开展清理整顿
  1.切实摸清底数。2015年6月30日前,各市要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采石场的数量、产能、分布情况,并对所有采石场证照手续、建设时间、生产规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详细分类统计,具体到每个采石场,明确是否应予以取缔、关停、整合或者保留。
  2.开展采石场专项清理整顿。按照分级负责、系统推进原则,各市、县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林业、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规、非法开山采石行为。对证照不全、临时采石场一律实施关停整合;对违规违法生产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取得合法手续,年产10万吨以下的,要通过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推进资源整合、促进有序退出。
  二、科学编制矿权规划,合理布局采石场点
  1.联合编制采石业发展规划。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林业等部门,完成2015—2020年采石场发展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采石场发展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矿业权设置方案经专家论证、市级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2. 优化采石场空间布局。立足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结合重点项目、水利工程、工业集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经济发展、民生建设用石需求,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成本等因素,对每个矿权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做到精准选址。
  3. 实行严格的分区管理制度。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凡是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可视范围内、河流两侧以及迎坡面一律不得设置采石场。严禁以自然山脊为界设置采矿权,且一个山头(峪道)只设置一个采矿权。
  三、大力推动规模生产,促进节约集约经营
  1.严格控制新建矿山最低生产规模和矿山总数。新建采石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占用资源储量可供开采年限不超过30年,原依法设立的年产10万吨以下采石场要逐步关停。到2020年,关中地区每个县保留1—3家、陕北每个县3—5家、陕南每个县5—7家采石企业。
  2.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开采技术。禁止扩壶爆破、浅层爆破、掏底崩落和“伞檐式”等违规落后开采方式,按照“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分层开采”原则,推广中深孔爆破、自上而下逐台阶机械铲装开采技术、履带式传送运输方式,提升露天采石场的现代化生产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隐患和生态破坏。
  3.扎实做好采石场环境恢复治理。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矿权灭失和关停采石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方案,做好环境绿化,恢复生态功能。对整合或新设合法采石企业,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明确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力度,确保完成环境恢复治理。
  四、提高行业准入标准,落实审批监管责任
  1.科学制定采石场准入标准。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参与,从安全生产、生态文明、节约资源、规模经营等方面,量化审批标准,严格准入管理。新设置采矿权严禁协议出让,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受让人或以不正当理由干预采矿权出让工作。整合采石矿山的审批发证按原管理权限审批。
  2.严格采石场设立审批。实行总量调控制度,严格按照采矿权设置方案,严控新设立采矿权的审批。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完善采石场设立审批流程,实行联合审批,各负其责,严格把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实现审批、建场、生产、复绿全环节无漏洞监管。
  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违法查处力度
  1.建立合法合规采石场退出机制。对合规合法的小采石企业,鼓励采矿权人主动申请退出。对主动申请退出的采石企业,由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并对企业转型给予政策优惠。参与整合矿山的采矿权价款统一由县(市、区)政府收缴,并按有关规定用于解决关闭矿山有序退出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2.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公安、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建立矿权设置、资源开发、民爆服务、安全许可等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通报、业务衔接、联合执法、工作督办等环节统筹协调力度,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不断提升采石场规范化管理水平。
  3.建立定向督促检查和巡查工作机制。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建立不定期经常性巡查和定期报告制度,把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县级政府每年度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采石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肃追究相关民事、刑事责任,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不断规范采石矿业秩序。

  附件:陕西省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

附件

陕西省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综合整治,实现“三年减一半、五年大变样”的总体目标。自2015年起至2017年底全省采石企业数量减少50%;到2020年底,关中地区每个县保留1—3家、陕北每个县3—5家、陕南每个县5—7家采石企业,实现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二、清理整顿范围
  (一)禁采区内的采石企业。位于各类禁采区内的采石企业一律予以关闭。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从事露天开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一律纳入专项整治范畴。
  (二)违法违规采石企业。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土地、环境保护、林地、水土保持等手续不全,擅自开山采石的;2.存在越界开采、非法转让、开采矿种与核准矿种不符等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5.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6.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小规模和技术落后企业。1.年开采规模10万吨以下的;2.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3.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开采方式和方法不合规的。
  (四)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企业。1.存在防洪行洪、地质灾害隐患的;2.相邻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之间最小距离(300米)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次生环境事件,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采石企业。1.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2.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3.处于迎坡面的;4.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依法缴存保证金且不落实环境恢复责任的。
  三、整顿工作程序
  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从2015年1月中旬开始,至2017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摸底(2015年1月—6月)。
  各设区市政府结合当地开山采石实际,开展排查摸底,制订市级整治方案,并将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县(区、市)政府,并明确关闭时间,分年度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必须落实整合整治目标、资金、时限、责任人、措施,并报设区市政府备案。设区市政府汇总后,形成市级整治方案,于2015年6月2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集中整治(2015年7月—2017年6月)。
  在整治工作期间,暂停省、市、县三级新设立采石矿权的审批。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市、县(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关闭到位和社会和谐稳定。对列入整合的矿山,按照“先停产、后整合”原则,督促整合企业签订协议,落实整合主体,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实施和生产安全。省政府将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导检查。
  (三)组织验收(2017年6月—12月)。
  以县(区、市)为单元,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验收合格后,对保留的采石企业和整合企业,按照审批权限统一换发证照。
  四、关闭矿山验收标准
  (一)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二)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
  (三)清理废石废渣,恢复生态环境,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警示标志,封堵进入采场的道路;
  (四)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五)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林业、水利、公安、工商、安全监管、地税、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夯实主体责任。各市、县(区、市)政府是本次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整治工作,确定关闭矿山名单,并依法有序实施关闭。要参照省上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三)明确部门分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及本次整治的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检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性,合法合规开采,依法转让等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和安全生产情况。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检查开山采石企业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检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检查自然保护区内等开山采石环境破坏情况。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林地使用手续审批及林地保护情况。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检查水资源及河道保护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检查火工品的使用与保存情况。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检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开山采石项目。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检查税费缴纳情况。
  (四)完善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五)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职、互相推诿、导致不能完成整治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除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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