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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解读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解读

时间: 2015-03-18 08:32
  随着我省老龄人口持续增加,“老龄化”现象日益凸显,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养老服务需求呈多样化并不断扩大。与此同时,老年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老年人赡养问题、老年财产分割、再婚、异地养老和老年人再就业等问题尤显突出,这些都对我省老龄事业发展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新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出台新的《办法》,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了一些新的养老模式和服务理念,并增加了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社会保障以及宜居环境等内容。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有必要对我省《办法》做出相应修订。
  二是适应老年人权益保障现实状况的需要。原《办法》于1998年12月18日施行以来,至今已有16年。原《办法》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老年人的生活、医疗等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原《办法》中有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有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更多、更新、更好生活发展的需要。伴随着老龄化加剧,我省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化、“空巢化”特征明显,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压力日益严峻。从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有必要对原《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是将工作经验上升为制度的需要。截至2014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565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15%,2020年预计将达到690万人。目前,全省已建成运营各类养老机构3850个(民办养老机构240个、公办养老机构555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3055个),共有床位17.45万张,老年人床位拥有率为30.09‰,提前一年完成了“十二五”规划30‰的目标任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各地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创造出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重要措施,有必要将这些已经取得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办法》共8章75条,在结构上,以上位法为参照,主要包含总则、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在内容上,以上位法为蓝本,结合省情,进行了扩充、延展和细化。相比原办法,新《办法》修改幅度大,新增内容宽、亮点多,实现了质的飞跃。
  一是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我省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次修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提出,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级部门的职责,在落实责任上把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明确了各自职责,并纳入法律范畴,标志着老龄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是对家庭养老进行了重新定位。由原《办法》的“家庭”到新《办法》的“居家”,一字之差,意义迥异。老年人虽然居住在家庭,家庭仍然需要充分发挥其养老功能,但也要发挥社区的养老依托功能。这就使社会和政府做好社区建设的责任更加明晰。为确保居家养老的顺利实现,新《办法》还为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出台相关政策,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条件,为老年人异地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条件等。
  三是护理保障工作在制度层面上逐步固化。《办法》规定:“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和独生子女、无子女的老年人,在生活长期不能自理时,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明确要求市级、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补贴范围、标准。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负担。
  四是突出了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办法》规定并强调了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进一步弘扬了中华传统美德。
  五是确定了老年人监护制度。《办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依法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确定监护人应当征得被选择方同意。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这一规定是与时俱进的,对老年人及其赡养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性制度。
  六是明确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办法》规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开设养老服务专业和课程的各级各类院校和相关机构,政府给予扶持和补贴;政府相关部门将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并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5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这些规定是对长期以来养老服务业发展经验的积累和总结,也是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肯定和呼应,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必将有力地推进中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进程。
  七是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办法》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方便老年人就医。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专科,增加治疗老年病的床位数量,给予老年人就医优先和照顾。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现老年人不仅“老有所养”,更能“老有所医”。
  八是增加了社会优待的内容。为推进适度普惠型养老服务,《办法》中的优待措施做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内容涉及到为老年人办事提供便利、提供法律援助、交通优待、参观游览优待等,并免除了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等4类老年人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增加65岁老年人每年可免费健康体检一次等内容,从法律层面,提倡全社会尊老、敬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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