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繁體版 | En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政府公报

传达指令 指导工作 公开政务 服务社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
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5-03-03 15:29

陕政办发〔2014〕1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3日

 

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充分发挥公路的使用效能,带动公路沿线区域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
  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道、省道建筑控制区及建筑控制区外一定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平川地区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为30米、省道为20米,属于高速公路的为50米;山区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为20米、省道为1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为30米。建筑控制区外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其外缘与建筑控制区外缘的距离为50米。
  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的管理,是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发挥公路效能的重要手段,是充分保障行车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需要。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努力营造良好行车环境、人居环境、投资环境,节约财政资源、土地资源、公路资源,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
  二、严格制定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的规划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严格制定规划。 
  (一)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或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对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用途进行管制,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和审核城乡规划时,涉及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的,应尽可能在公路一侧,以垂直于公路纵向、单边纵深组团的方式进行布局,避免沿公路条状发展。
  (三)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规划和公路线位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公路途经区域的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处理好公路安全畅通和服务沿线经济发展的关系,尽量避免公路穿越集中连片建筑,防止出现公路街道化现象。
  三、规范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的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除公路保护需要外,原则上禁止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批准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乱搭乱建现象。
  (一)建立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商审批制度。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已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及建设项目时,与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部分重叠的,应先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二)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公路拓宽改造协议拆迁机制。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划定以后,交通运输部门确认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时,应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在公路拓宽改造时,涉及拆迁问题的,按照协议执行。
 (三)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日常管理机制。
  1.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对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进行排查,建立管理档案,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违法新建、改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
  2.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划定前合法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所有人应与交通运输部门签署协议,保证不在原址进行改建或扩建,不改变其使用用途,并做好建筑物独立排水系统和路宅隔离设施。
  (四)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规范设置机制。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标牌的管理,杜绝出现影响公路行车安全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凡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责令限期拆除。
  (五)建立最严格的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限制活动制度。严禁在公路特大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桥梁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的采砂行为,严禁在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的采砂、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等行为。在上述范围内发生上述行为的,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制止,并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六)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违法建筑联合执法机制。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内违法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处理。
  (七)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肃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责任追究
  (一)市、县(区)政府是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尽快划定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的范围。加强对所属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批准在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由批准单位撤销审批手续,清理在建、已建建筑。市、县(区)政府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行政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加大公路两侧用地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对不重视、不配合、不落实有关要求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1日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